潜夫论

卷四·述赦

更新时间:2021-04-13 02:07:45

  〔一一〕御览六百九十四“接”作“挟”,下有“夫”字。按“接”读为“挟”,仪礼乡射礼:“兼挟乘矢”,郑注:‘古文“挟”皆作“接”。’大射仪注同。汉书贾谊传云:“陛下接王淮南诸子”,孟康曰:‘接,音“挟”,挟持欲王淮南诸子也。’

  〔一二〕“与狐”旧作“兴瓜”,据御览改。按“与狐议裘”,盖相传有是言。抱朴子博喻篇云:“与妒胜己者而谋举疾恶之贤,是与狐议治裘也。”天中记引符子云:‘鲁侯欲以孔子为司徒,将召三桓而议之,左邱明曰:“周人有爱裘而好珍羞,欲为千金之裘而与狐谋其皮,欲具少牢之珍而与羊谋其羞,言未卒,狐相率逃于重邱之下,羊相呼藏于深林之中,故周人之谋失之矣。今君欲以孔子为司徒,召三桓谋之,非亦与狐谋裘,羊谋羞哉?”’○铎按:“无时焉可”犹言“何时而可”,盖方俗语如此。

  传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一〕。”夫有罪而备辜〔二〕,冤结而信理〔三〕,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四〕。”若枉善人以惠奸恶,此谓“敛怨以为德”〔五〕。先帝制法,论衷刺刀者〔六〕。何则?以其怀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也。圣主有子爱之情〔七〕,而是有杀害之意,故诛之,况成罪乎?

  〔一〕宣十六年左传。

  〔二〕汉书王莽传云:“所征殄灭,尽备厥辜。”按“备”俱“犕”之误。后汉书皇甫嵩传:‘董卓曰:“义真犕未乎?。”’章怀注:‘犕,古“服”字。’○铎按:古读“服”为“备”,故“服辜”为“备辜”。定四年左传:“备物典策”,王引之曰:‘“备物”即“服物”也。“服”与“备”古字通,赵策:“骑射之服”,史记赵世家作“骑射之备”,汉书王莽传:“尽备厥辜”,即“尽服厥辜”,皆其证。’说见经义述闻十九。汪谓“备”俱“犕”之误,犹未达一闲耳。

  〔三〕信,读为“申”。后汉书冯异传云:“申理枉结。”○铎按:“信”读“申”,已见上文。

  〔四〕诗民劳。

  〔五〕诗荡。

  〔六〕“衷”与“衷甲”之“衷”同。或当作“●”。汉书金日磾传云:“何罗?白刃从东箱上。”?、●同字。“刺刀”疑“刺刃”,礼记少仪云:“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则辟刃。”○铎按:作“●”是,“●”即“袖”字。

  〔七〕汉书匡衡传云:“陛下圣德天覆,子爱海内。”○铎按:“子爱”即“慈爱”,礼记文王世子:“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缁衣:“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王引之并谓子爱,慈爱也。说详经义述闻卷四、卷十五。

  尚书康诰:‘王曰:“于戏〔一〕!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匪省〔二〕,乃惟终自作不典,戒〔二〕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言恶〔四〕人有罪虽小,然非以过差为之也〔五〕,乃欲终身行之,故虽小,不可不杀也。何则?是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六〕终,乃惟省哉〔七〕,适尔,既道极厥罪〔八〕,时亦〔九〕不可杀。”言杀人虽有大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是不杀也〔一0〕。若此者,虽曰赦之可也〔一一〕。金作赎形,赦作宥罪〔一二〕,皆谓良人吉士〔一三〕,时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一四〕

  〔一〕○铎按:“于戏”今书作“乌呼”。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潜夫论作“于戏”,此今文尚书也。凡古文尚书作“乌呼”,凡今文尚书作“于戏”,见匡谬正俗。今本匡谬正俗古、今字互讹,证以汉石经残碑“于戏”字可定。’

  〔二〕“匪省”今书作“非眚”。○铎按:“省”即“眚”之借。

  〔三〕“戒”今作“式”。○铎按:“戒”当作“式”。王鸣盛尚书后案云:‘释言云:“式,用也。”“式尔”者,故用如此。”江声尚书集注音疏说同。

  〔四〕“恶”旧作“恐”。○铎按:段氏亦云:‘“恐”当是“恶”字。’

  〔五〕汉书王嘉传云:“人情不能不有过差。”

  〔六〕“匪”今作“非”。

  〔七〕“省哉”今作“眚灾”。○铎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尧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郑注云:“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过失虽有害,则赦之。”是康诰此节正本尧典之文。郑君尧典注正与潜夫论相同,皆今文家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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