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

卷四·述赦

更新时间:2021-04-13 02:07:45

  〔五〕“俗”疑“欲”,汇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当补“不”字。盖赦前之事,不得复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也。无“不”字,则义不可通。’

  〔六〕汉书平帝纪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弗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

  诗讥“君子屡盟,乱是用长〔一〕”。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无赦者〔二〕,罕之为愈,令世岁老古时一赦〔三〕,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吴汉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矣〔四〕。”

  〔一〕巧言。

  〔二〕“了”旧作“子”。广雅释诂云:“了,讫也。”王侍郎云:‘“子”疑“于”。’○铎按:“良犹甚”也。

  〔三〕“世”当作“●”,谓三十年也。“老”盖“放”字,与“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转误为“老”。汉书贡禹传云:“承衰救乱,矫复古化,在于陛下。臣愚以为尽如太古难,宜少放古。”是其证。崔实政论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旷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纵不能然,宜十岁以上,乃时一赦。”意与此同。

  〔四〕后汉书。

  夫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一〕。人之情皆见乎辞〔二〕,故诸言不当赦者,非修身慎〔三〕行,则必忧哀谨慎而嫉毒奸恶者也。诸利数赦者,非不达赦〔四〕务,则必〔五〕内怀隐忧〔六〕有愿为者也。人君之发令也,必谘于群臣,群臣之奸邪者,固必伏罪〔七〕,虽正直吏,犹有公过,自非鬻拳〔八〕、李离〔九〕,孰肯刑身以正国〔一0〕?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公政也〔一一〕。与狐议裘,无时焉可〔一二〕!

  〔一〕易系辞上传。

  〔二〕系辞下传云:“圣人之情见乎辞。”

  〔三〕“慎”旧作“修”。

  〔四〕“赦”疑“政”。○铎按:作“政”是也。下文“论公政”可证。

  〔五〕“必”旧作“交”。

  〔六〕诗柏舟云:“如有隐忧。”

  〔七〕隐十一年左传云:“许既伏其罪矣。”

  〔八〕庄十九年左传。

  〔九〕史记循吏传。

  〔一0〕循吏传论云:“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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