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史记货殖传云:“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
〔一六〕史记孟尝君传:‘冯驩云:“不足者虽守而责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终无以偿。上则为君好利,不爱士民;下则有离上抵负之名。”’周礼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注:“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义与“抵负”、“抵冒”同。
〔一七〕“乎”当作“卒”,属下读。乎、卒字形相近,仪礼士冠礼:“啐醴”,郑注:‘“啐”古文为“呼”。’此其比也。
〔一八〕吕氏春秋顺说篇云:“刈人之颈,刳人之腹”。“芟”当作“艾”,“艾”与“刈”通。○铎按:“芟”当作“殳”。释名:“殳,殊也。”昭廿三年左传释文引说文:“殊,一曰:断也。”“殳颈”犹“断颈”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一〕;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二〕。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三〕。初虽惭■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四〕。小惩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六〕。
〔一〕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二〕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三〕书吕刑云:“遏绝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五〕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诫”。
〔六〕“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二〕。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绝其后〔六〕,奸乱绝则太平兴矣〔七〕。
〔一〕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大要,大归也。”
〔二〕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
〔三〕○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
〔四〕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五〕“其”旧作“者”,据何本改。
〔六〕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