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卷十二

更新时间:2021-04-09 11:07:27

  大唐武德五年,废常平监。八年敕,诸州斗秤,京太府校。

  贞观初,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蓄,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租米,未实仓廪,随即出给,才供当年。若遇凶灾,将何振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终於文皇,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国用不足,并取社仓,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今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见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年穀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太宗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从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振给。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馀各有差。”六年,京东西市置常平仓。高宗、武太后数十年閒,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

  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穀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

  天宝八年,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五百三十石:

  关内(五十万九千三百四十七石),

  河东(十一万二百二十九石),

  河西(三十七万一千七百五十石),

  陇右(十四万八千二百四石。)

  诸色仓粮总千二百六十五万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仓(六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四十石),

  太仓(七万一千二百七十石),

  含嘉仓(五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石),

  太原仓(二万八千一百四十石),

  永丰仓(八万三千七百二十石),

  龙门仓(二万三千二百五十石。)

  正仓总四千二百一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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