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

卷七

更新时间:2021-03-04 07:15:57

  (三)金抄作「旱稻」,明抄、湖湘本等作「早稻」。按上文「稻米佳」,應指水稻而言,因「米」不僅限於水稻,旱稻也同樣有,這是說這個「米法酒」用水稻粳米更好,如果沒有,旱稻粳米也行。如果是「早稻」,在同樣的技術措施下,「糯米大佳」完全可以代替粳米,但不可能用早稻代替粳米。所以明抄等作「早稻」是錯的。

  (四)這個「又」字,表明此條仍出自《食經》。下條「三九酒法」亦同。《要術》敘述用麴量,有一特點,即以一斗麴能殺多少米為標準,要多釀,照這個標準增加,與引「蜀人」、曹操、《食經》等有顯著差別。這裏上下三條敘述簡闕,文句倒裝,有不少疑竇,《要術》本文沒有這樣含糊的。

  (五)「糅」,金抄、明抄、湖湘本如字,原意是「雜和」,通「揉」,漸西本改作「揉」。

  (六)金抄、明抄作「無苦」,他本作「無若」,均費解,應有竄誤,存疑。比較起來,「無若」作「不若」比較好解釋,茲暫從他本。

  (七)「二月」,各本同。按下條「三九酒法」例,九斗焦麥麴先後酘四次共米三石六斗,在三月內酘完,其麴殺米率為麴一斗殺米四斗。本例用同一焦麥麴釀造,用麴末一石,應殺米四石,四石每次酘一石,分四次酘,其日期為二月二日初酘,十二日再酘,二十日三酘,二十六日四酘足。原文「二月中即酘令足」,時間充裕,「二月」不是「三月」之誤。《今釋》改為「三月」,不必。日譯本不改,是。

  (八)「酒法」,各本同,疑「法酒」倒錯。

  「一」「法酒」與其他酒的不同釀法,據《要術》所記是:(一)初釀時水、麴、米三者的數量相等(或數字相同);(二)以後酘米是比例地增加,和他種酒大都是逐漸減少的不同;(三)無論數量和月日都採用三、六、七、九等數。就(二)而言,它突破「春酒麴」的原有殺米標準很多,即突破一斗麴殺七斗米的指標很遠,如「米法酒」竟高達一石五斗米之多,而其釀法,除三、六、九、「當梁」、「偷酒」等迷信的「術數」外,並無若何特別,這是一個疑問。引《食經》「又法酒方」的「其米多少,依焦麴殺之」,倒是合理的。

  「二」此酒用水三斗三升,酘米共四石九斗五升,酒的濃厚度超過上篇的「酎酒」,在笨麴系統各酒中是最濃厚的。笨麴各酒中上篇的「夏雞鳴酒」,是最淡薄的酒之一。中等濃厚的是上篇的「粟米酒」等。茲列表比較如下(浸米、炊飯增加的水分不計算在內):

  酒名初酘時酘完時備註原料米(%)笨麴(%)加水(%)原料米(%)笨麴(%)水(%)

  夏雞鳴酒100250100250一次酘完,麴用斤計。

  粟米酒100403201001080米法酒1001001001006。66。6

  「三」「井花水」,清晨最先汲得的井水,見《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五「井華水」及《本草綱目》卷五「井泉水」。

  「四」「燠餅」是將麴餅密封在甕中的一種特殊處理法,頗像《造神麴并酒》篇「三斛麥麴法」的「盛著甕中,塗頭」,不過《食經》似是將成麴在臨釀酒前作此處理。

  「五」「一石米,合得三石酒」,明確指明出酒率的,僅此一例。現在各種黃酒的出酒率,以重量計,約為原料米的150%至300%不等。

  「六」「焦麥麴」,指炒小麥製成的麴,下文「焦麴」,亦指此。《北山酒經》卷下「用麴」:「新麴未經百日心未乾者,須擘破炕焙。未得便搗,須放隔宿;若不隔宿,則造酒定有炕麴氣。」現在浙江寧波糯米黃酒用的小麥麴要經過五六日的熏烘,使成焦化備用;山東即墨黍米黃酒用的小麥麴,先將磚狀塊麴軋碎至二三厘米大的小塊,在鍋中焙炒約二十分鐘,使一部分呈焦化,然後磨成粉末使用。但這些都是對成麴的烘焙或焦化處理,本身不是焦麥麴。

  「七」《要術》有二種救治酒病的方法,分見於《造神麴并酒》篇及本篇。《造神麴并酒》篇的是治冬酒中冷的方法,因神麴各酒多在冷天釀造,容易傷冷,所以列在該篇。在本篇的就是這條治酒酸的方法,因本篇都是較熱和熱天釀的酒,傷冷不發的問題不大,可是容易發酸,所以列在本篇。

  「八」「迴」,回復好的味道。卷八《作酢法》篇「迴酒醋法」,則指使酸酒回復好的酸味使變成醋。

  「九」「大州」,四川有大洲堡、大洲驛,後魏有「州縣」,屬武德郡(見《魏書‧地形志》),恐均非此處所指,其地未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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