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

卷七

更新时间:2021-03-04 07:15:57

  (二十)明抄作「樂」,金抄作「暴」,湖湘本等作「恭」。

  (二一)湖湘本等脫上文「收水」的「水」字,這裏「麴、用」二字,則空白三格。金抄、明抄如文,無脫空。

  (二二)「大率米一石,殺,麴末一斗,春酒糟末一斗,粟米飯五斗」,不易理解,疑有錯亂。「米一石,殺,麴末一斗」,以米殺麴,雖與以麴殺米的通例不合,還可以用句法倒易來解釋,即一石米被「殺」的用麴量是一斗,問題不大。成問題的是「春酒糟末一斗,粟米飯五斗」。「春酒糟末」如果解釋為春酒麴上削下來的外層廢麴末,因其麴力較弱,故一斗僅殺米五斗(像日譯本的解釋),不過廢麴末的質量很差,單獨用於釀酒,《要術》並無其例,即使下文「浸藥酒法」有「不廢餘用」之說,那是砍下來的大塊麴,性能有不同,而且也沒有說用於釀酒,同時,稱「麴末」為「糟」,更沒有根據。《北山酒經》釀酒用發酵旺盛的酒醅陰乾為「酵」,稱為「乾酵」,或者就用濕醅直接和飯,稱為「傳醅」;即墨黃酒的原有釀法亦用濕醅和飯,俗稱「引子」。《要術》的「春酒糟末」或者也是一種作為接種酒母醪使用的「乾酵」。惟用量特多,又為可疑。總之,這二句疑有錯亂,茲存疑。

  (二三)金抄、明抄、湖湘本、漸西本作「酳」,音胤。《禮記》、《儀禮》多有此字,意思是「以酒漱口」。又《玉篇》:「與●同。」《說文》:「●,少少飲也。」少飲與漱口相通,但都和這裏不相切合,誤。《津逮》本、《學津》本作「●」,音涓,《玉篇》:「以孔下酒也。」即在甕肩或甕下邊開的嘴孔。卷八《作酢法》篇「酒糟酢法」、卷九《錫餔》篇均有「●甕」,酒糟酢法並有「●孔子下之」,即從●孔中瀉出。這裏意思相同,字應作「●」,茲改正。

  (二四)「臣縣故令」下,據《北堂書鈔》卷十四八引有「南陽郭芝有」五字。

  (二五)「漬麴」,僅金抄如文,他本均誤作「清麴」(其誤與《造神麴並酒》篇的「漬麴法」同)。

  (二六)「法引曰」云云,「法引」,也許是作這個「九醞法」的人的引說;「譬諸蟲,雖久多完」,無法解釋,疑有脫誤。

  (二七)「止」,僅明抄誤作「正」,其餘所有金抄、湖湘本、《津逮》本、《學津》本、漸西本等全作「止」。《文選》卷四張衡《南都賦》:「酒則九醞甘醴。」李善注引《魏武集》「上九醞奏」稱:「三日一釀,滿九斛米止。」亦正作「止」。

  (二八)《北堂書鈔》卷十四八所引在「增為十釀」下有「差甘」二字,在「易飲不病」下有「謹上獻」句,曹操(魏武帝)的奏文,大概至此結束,以下是賈氏的話。

  (二九)今傳《博物志》據《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是宋以後掇集散佚並雜採他書而成的書,此條不見該書中。《藝文類聚》卷八九「椒」引有此條,是:「胡椒酒方:以好酒五升,乾薑一兩,胡椒七十枚,末;好石榴五枚,管收計(按係「笮取汁」之誤),著中。下氣。」

  (三十)「皆以」,金抄、明抄同,湖湘本等作「皆以盡」,《觀象廬叢書》本改為「皆令盡」,屬上句。我們懷疑「皆」字襲上文「皆擣末」而衍。

  (三一)「炊米三斗酘之,使和調」,全文至此,一石米的原料,只下了三斗,其餘七斗,未有交代。參照次條「作白醪酒法」,可能是分四次酘下,即前三次各三斗,最後一次一斗,剛好合到一石的用米量。不過這樣用麴量太少,未知「二斤」是否有誤。

  (三二)「不作」,金抄、明抄如文;湖湘本等作「可作」,恰恰相反。按上篇「釀白醪法」:「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皆得作之」;本篇「笨麴白醪酒法」:「必須寒食前令得一酘之」;《造神麴并酒》篇「粳米醪法」:「春月釀之」,都說明這是秋前釀酒,不是冬釀酒,茲從金抄。

  (三三)《要術》在引用他人資料時,常是一起放在篇末,如果篇中談的不止一個項目時,則就其不同性質,分別放在各個項目的末了,引述完了,再談另一個項目。這裏自「作白醪酒法」以下各條,仍係引自《食經》文。各條中稱「方麴」,不稱「笨麴」;麴的計量用斤,不用升斗;有不少特用術語,如出糟叫「濟」,麴發叫「起」,下麴也叫「酘」等;白醪酒重出,酘飯清酒液中如皇甫家法,「和酒」的配製酒如《博物志》胡椒酒,都表明別有來源;文字過簡而晦澀,句法不同,操作過程也沒有《要術》敘述得詳晰,和他處所引《食經》完全是一個類型,這些都說明它不是《要術》本文,而是《食經》文。又「作夏雞鳴酒法」條的「秫米二斗」和「水五斗」,劉壽曾校記:「《食經》二作三」,「《食經》斗(指五斗)作升」,也說明這一點。

  (三四)明抄、湖湘本作「浮」,金抄誤作「淨」。

  (三五)「用米一石」,原作「用水一石」,不通,下文「炊秫一石」,就是這一石米,茲改正。《本草綱目》卷二五「愈瘧酒」引到這條,指明引自《齊民要術》,全文如下:「四月八日,米一石,麴一斤,為末,俱酘水中。待酢,煎之,一石取七斗,待冷,入麴四斤。一宿,上生白沫,起。炊秫一石,冷酘。三日酒成。」「米」、「待」二字及行文程序都是李時珍改的,但改得合理,故改正。

  (三六)金抄脫「酢」字,明抄、湖湘本等不脫。「須」,原作「酒」,是形近訛字,「須」作「待」解釋,與下文「須漿冷」同義,日譯本改作「須」,《本草綱目》引《要術》改作「待」,均合理,茲改正。

  (三七)「盧丁反」是「酃」(音靈)的音切,金抄、明抄無「反」字,據湖湘本、漸西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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