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若小食荊桑」,「若」,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荊」,明抄、湖湘本誤作「則」,據院刻、金抄、黃校改正。
(四二)「又法」一段,又下文「又法」以下至「安可不知之哉」二段,原除「又法」二字作大字外,餘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四三)院刻、金抄、黃校、張校作「地」,明抄、湖湘本作「下」。
(四四)院刻、金抄作「」,明抄作「」,湖湘本作「」,《津逮》本等作「」,都是「窗」的別體,本書統一作「窗」。
(四五)「鉤弋」,從院刻、金抄;明抄誤作「鉤戈」,湖湘本誤作「鉤」。「鶚爪」,從明抄;院刻誤作「鶚瓜」,湖湘本誤作「鴞爪」。
(四六)「沙、葉不作」,從院刻、金抄。「沙」指蠶沙,「葉」指殘碎桑葉。這是說在蓬蒿上上簇,可以避免將殘沙碎葉夾績在繭裏面,不致結成疤瘌。他本作「沙●(或●)不住」,誤。
(四七)「斷。設令」三字,黃校、張校、明抄空白三格,湖湘本空白一格,據院刻、金抄補正。
(四八)「鹽殺繭」三字,黃校、張校、明抄空白三格,湖湘本空白一格,據院刻、金抄補正。
(四九)院刻、金抄作「易繰」,明抄、湖湘本誤作「易練」。
(五十)院刻、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作「肕」,即「韌」字;湖湘本等作「朋」,誤。
(五一)院刻、金抄作「薄」,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曹」,湖湘本誤作「漕」,均係「薄」字蝕爛後錯成。
(五二)院刻、金抄作「縑練」,黃校、張校、明抄誤作「縑鍊」,湖湘本誤作「鍊」。
(五三)「槌、●」,院刻、金抄作「搥持」,明抄、湖湘本等作「槌持」。按「槌」是蠶架的直柱;「●」音摘,是蠶架的橫檔,用以支擱蠶箔。二字均應從木,從手是後人沿訛通假。
「一」「柘」是桑科,亦名「奴柘」。《本草綱目》卷三六:「處處山中有之。喜叢生,幹疏而直,葉豐而厚,團而有尖。其葉飼蠶。……其木染黃赤色,謂之柘黃。」
「二」「辨」是一半。「辨有葚」,《爾雅》邢昺疏引犍為舍人注:「桑樹一半有葚,半無葚,為梔。」按桑樹多有雌雄異株,所謂一半有椹一半無椹為「梔」,似是指雌雄異株的桑,另名為「梔」。
「三」「黑魯椹」,取黑魯桑的椹作種。朱祖榮《蠶桑問答》卷上:「荊桑多葚,葉薄而尖;魯桑少葚,葉厚而多津。……凡荊之類,根固而心實,能久遠;凡魯之類,根不固而心不實,不能久遠。」荊為野桑,魯為家桑,湖桑為魯桑的變種,明清以來,記述甚多。但現在荊、魯桑都是栽培種。黑魯桑分布於山東省臨朐縣等地,適宜於作稚蠶用桑;黃魯桑分布於山東省中部和南部,適宜於飼育春季壯蠶和秋蠶。荊桑多分布於長江以南。
「四」「採」指採葉。「沐」指整枝。下文的「髡」,指在一定的高度截去主幹。
「五」五尺一株假植時,其地不耕。現在十步一株定植後,株間仍進行耕作,種「禾豆」。「禾」是共名,不專指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