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

卷五

更新时间:2021-03-04 07:15:42

  「一二」「向」,原指朝北的窗,這裏泛指窗戶。

  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凡伐木,四月、七月則不蟲而堅肕。榆莢下,桑椹落,亦其時也。然則凡木有子實者,候其子實將熟,皆其時也。非時者,蟲而且脆也。凡非時之木,水漚一月,或火「一」取乾,蟲皆不生。水浸之木,更益柔肕。

  《周官》曰(一):「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鄭司農云:「陽木,春夏生者;陰木,秋冬生「二」者,松柏之屬。」鄭玄曰:「陽木生山南者,陰木生山北者。冬則斬陽,夏則斬陰,調堅也。」按柏之性,不生蟲蠹,四時皆得,無所選焉。山中雜木,自非七月、四月兩時殺者,率多生蟲,無山南山北之異。鄭君「三」之說,又無取。則《周官》伐木,蓋以順天道,調陰陽,未必為堅肕之與蟲蠹也。

  《禮記‧月令》(二):「孟春之月,……禁止伐木。鄭玄注云:「為盛德所在也。」……孟夏之月,……無伐大樹。「逆時氣也。」……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四」,入山行木,無為斬伐。「為其未(三)堅肕也。」……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五」,則伐木取竹箭。此其堅成之極時也。」」

  《孟子》曰(四):「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趙岐注曰:「時謂草木零落之時;使材木得茂暢,故有餘。」

  《淮南子》曰(五):「草木未落,斤斧不入山林。」高誘曰:「九月草木解「六」也。」

  崔寔曰:「自正月以終季夏,不可伐木,必生蠹蟲。或曰:「其月無壬子日,以上旬伐之,雖春夏不蠹。」猶有剖析間解之害,又犯時令,非急無伐。十一月,伐竹木。」

  種地黃法「七」:須黑良田,五遍細耕。三月上旬為上時,中旬為中時,下旬為下時。一畝下種「八」五石。其種還用三月中掘取者。逐犁後如禾麥法下之。至四月末、五月初生苗。訖至八月盡九月初,根成,中染。

  若須留為種者,即在地中勿掘之。待來年三月,取之為種。計一畝可收根三十石。

  有草,鋤不限遍數。鋤時別作小刃鋤,勿使細土覆心。今秋取訖,至來年更不須種,自旅生「九」也。唯須鋤之。如此,得四年不要種之,皆餘根自出矣。

  (一)見《周禮‧地官》「山虞」,文同。「鄭玄曰」作「玄謂」,是鄭玄先引鄭司農(名眾)的解說,然後申以己見。這裏作二人分注,是賈氏所改。「冬則斬陽」以下鄭玄注作:「冬斬陽,夏斬陰,堅濡調」,餘同。

  (二)「無」,《月令》均作「毋」;「無為斬伐」,作「毋有斬伐」,餘同。注文均《鄭玄》注,除虛字互異外,餘亦同。

  (三)「未」,黃校、明抄誤作「木」,院刻、金抄、湖湘本同鄭玄注作「未」。

  (四)見《孟子‧梁惠王上》篇,句末有「也」字。趙岐注無「得」字。

  (五)見《淮南子‧主術訓》,「不」下有「得」字。今本高誘注作:「九月草木節解,未解不得伐山林也。」與《要術》引異。按《淮南子》有許慎及高誘注本,許注本久已佚失。今本題高誘注者,雜有許注文,而題許慎注者(如《四部叢刊》本),實際多同高注本。二本實已混淆,無從分別。隋杜臺卿《玉燭寶典》及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多引許注,則其書唐時尚在。

  「一」「」同「憊」,《玉篇》:「火乾也。」指逼近火旁烘炙。章炳麟《新方言‧釋器》認為後來變成「焙」字。

  「二」「生」,不凋謝,意謂常綠。

  「三」「鄭君」,指鄭玄。這裏賈氏不同意二鄭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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