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擬」,準備著作什麼用的意思,《要術》中常這樣用,明抄作「●」,無此字,誤,據湖湘本改正。
(十)「桓」,各本如字,明抄闕末筆作「●」,避趙桓(宋欽宗)名改。
(十一)此詔記於《東觀漢記》,見《太平御覽》卷九七九「蕪菁」引,文句和《要術》全同,惟「橫水」作「蝗、水」。今《東觀漢記》殘本(《四庫全書》輯逸本)《桓帝紀》所載也和《御覽》相同。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亦載其事,是:永興二年(公元一五四年)「六月,彭城泗水,增長逆流,詔司隸校尉、部刺史曰:「蝗災為害,水變仍至,五穀不登,人無宿儲,其令所傷郡國,種蕪菁以助人食。」」事實是蝗災以後,繼以水災,故《東觀漢記》並稱「蝗、水」。《要術》引文當係根據《東觀漢記》,「橫水」雖可解作「洪水橫流」,仍疑是「蝗、水」之誤。
(十二)「蒸乾蕪菁根法」下面的這段文字,原作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十三)「收米十石」,沒有說明多少蕪菁根,大概承上文一頃田收根二百車而說,這裏是乾後蒸賣,則「收米十石」上疑脫「一頃」二字。
(十四)《方言》卷三:「蘴、蕘、蕪菁也。陳楚之郊謂之蘴;魯齊之郊謂之蕘;關之東西謂之蕪菁;趙魏之郊謂之大芥,其小者謂之辛芥,或謂之幽芥,其紫花者謂之蘆菔。」「蘆菔」即蘿蔔,《要術》分辨蘆菔和蕪菁是兩種蔬菜,和現在的概念相同。但古人往往混淆,不僅《方言》如此。蕪菁花黃,蘿蔔花纔有紫、白二色。《要術》引《廣志》稱:「蕪菁有紫花者、白花者」,正是蘿蔔,而不是蕪菁。如果不是《廣志》有誤,似乎古人對二者有通稱。《名醫別錄》將蕪菁與蘆菔同列一條,也由於二者同類相似,古人沒有嚴格劃分。但江西的地方志仍有叫小蘿蔔為蔓菁的。
(十五)「取子者,以草覆之,不覆則凍死」,原作雙行小字,但這是講種植的,和上文給菘和蘆菔作注解的不同,故改為大字作正文。
(十六)「銀」,《湖湘》本校語:「銀似錢誤」。《漸西》本即據以改為「錢」字。黃麓森「《仿北宋本齊民要術》」稿本則改為「根」字。按史籍記載,南北朝時用錢。後魏在孝文帝以前還是用布、帛、穀當貨幣,孝文帝纔開始鑄「太和五銖錢」。但行用不廣,河西諸郡,因與西域通商,廣泛地行用一種西域金銀錢。在南朝,據《南史‧范雲傳》記載:「部曲即貨賣去,買銀輸官」。又《南史‧周文育傳》記載:周文育在大庾嶺旅店中與商人賭博,贏「得銀二千兩」。故《隋書‧食貨志》稱:「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說明當時西北、東南邊區都有用銀的習慣,影響一般人以銀為貴也很自然,則這裏作「銀」,似亦不能說它一定是錯字。雖然如此,《要術》在他處全以「錢」計算,這裏作「銀」,頗覺突然。茲姑存明抄原文存疑。
(十七)《太平御覽》卷九八○「蘆菔」引《廣志》作:「蘆菔,別名雹葖。」
「一」蕪菁,現在北方仍通稱蔓菁;高寒地區如昌都、四川的阿壩等處,分布甚廣,則稱「圓根」。華北以河南省及山西省的西北部和東南部栽培為最多。
「二」嫩葉叫「英」,這裏兼含有分枝的意思。
「三」「●菹」,見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注釋「五」。「後年正月始作」是作「●菹」的時間,不是正月作的叫做「●菹」。
「四」「其菹法列後條」,即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菹法」條。
「五」廚房、櫃櫝、櫥架,古時都是這個「廚」字,俗寫作「」。加木旁作「櫥」,則是近代的字,專指櫥架,櫥櫃。這裏「廚」即指櫥架。
「六」草、之類編成的苫蓋,俗稱「茅苫」。章炳麟《新方言‧釋器》:「凡張蓋皆得釋苫,非指編茅覆屋而已。」這裏「苫」,即指用物覆蔽而言。
「七」「九英」,蕪菁的一個品種名稱,指分枝多,發棵大,大概和芥菜中的「九頭芥」相似。
「八」南北朝時期奴隸有大量發展,大貴族、大官僚一家有奴婢千人甚至一千以上是常有的,一般士族家庭也養奴婢當作財產。這裏三車蕪菁葉或二十車蕪菁根和一奴或一婢同價,史載還有奴婢一人只值六斗米的。這反映當時封建統治階級壓迫人民的殘酷和人民生活的極端貧困。
「九」「乞」,音氣,《集韻》:「凡與人物亦曰乞」,即「給與」。卷八《作醬等法》篇「乞人醬時」,「乞」也作給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