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

志·卷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3 20:17:04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亏左上。在正东,月自日南邪下而映。维北,则 月微东南,日返西。维西南,日稍移东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过午之后,月稍 东南,日更西北。维北,月有西南,日复东北。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皆准此 体以定起亏,随其所处,每用不同。其月之所食,皆依日亏起,每随类反之,皆与 日食限同表里,而与日返其逆顺,上下过其分。

  五星:

  岁为木

  荧惑为火

  镇为土

  太白为金

  辰为水

  木数,千八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复日,三百九十八;余,四万一千一百五十六。

  岁一,残日,三十三;余,二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见去日,十四度。

  平见,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满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 白露后,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后,以 八乘去立春日,为减,小雪至冬至减七日。

  见,初日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迟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万 七百三十八而留。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 二百四。又留二十八日。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 十八度、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数,三千六百三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复日,七百七十九;余,四万一千九百一十九。

  岁再,残日,四十九;余,万九千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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