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

志·卷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3 20:17:04

  推应食不食术:

  朔先后在夏至十日内,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内,十二辰半;一月内,十二辰 大;闰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去交十三辰, 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闰四月、六月,亦加四辰;谷雨后、处暑前,加三辰;清明 后、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东二辰;春分后秋分前,加午一辰。皆去交十三 辰半以上者,并或不食。

  推不应食而食术:

  朔在夏至前后一月内,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内,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内, 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与四十六日内加三辰;谷雨后、处暑前,加巳少后、 未太前;清明后、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后、秋分前,加一辰。皆去交半辰以下者, 并得食。

  推月食多少术:

  望在分后,以去夏至气数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气数倍而加分后者;皆又以 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减其去交余,为不食定余。乃以减望差,残者九十六而一, 不满者求其强弱,亦如气辰法,以十五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术:

  月在内者,朔在夏至前后二气,加南二辰,增去交余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 少,加四辰,增太。三气内,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四 气内,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气内,加二辰,增少。自外所加辰,立夏后、立 秋前,依本其气内加四辰,五气内加三辰,六气内加二辰。六气内加二辰者,亦依 平。自外所加之北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清明、白露数,随其依平辰,辰北 每辰以其数三分减去交余;雨水后、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数,以加二分去二立之 日,乃减去交余;其在冬至前后,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数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当 气所得之数;而减去交余,皆为定不食余。以减望差,乃如月食法。月在外者,其 去交辰数,若日气所系之限,止一而无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为食数。若限有等 次,加别系同者,随所去交辰数而返其衰,以少为多,以多为少,亦加其一,以为 食数。皆以十五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黄道,体所映蔽,大较正交如累璧,渐减则有差,在内食分多, 在外无损。虽外全而月下,内损而更高,交浅则闲遥;交深则相搏而不淹。因遥而 蔽多,所观之地又偏,所食之时亦别。月居外道,此不见亏,月外之人反以为食。 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损则多,夏亏乃少。假均冬夏,早晚又殊。处南辰体则高, 居东西傍而下视有邪正。理不可一,由准率若实而违。古史所详,事有纷互,今故 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归。苟地非于阳城,皆随所而渐异。然月食以月行虚道,暗 气所冲,日有暗气,天有虚道,正黄道常与日对,如镜居下,魄耀见阴,名曰暗虚, 奄月则食,故称“当月月食,当星星亡。”虽夜半之辰,子午相对,正隔于地,虚 道即亏。既月兆日光,当午更耀,时亦隔地,无废禀明。谅以天光神妙,应感玄通, 正当夜半,何害亏禀。月由虚道,表里俱食。日之与月,体同势等,校其食分,月 尽为多,容或形差,微增亏数,疏而不漏,纲要克举。

  推日食所在辰术:

  置定余,倍日限,克减之,月在里,三乘朔辰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乾为 次。命艮算外,不满法者半法减之,无可减者为前,所减之残为后,前则因余,后 者减法,各为其率。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为差。其朔所 在气二分前后一气内,即为定差。近冬至,以去寒露、惊蛰,近夏至,以去清明、 白露气数,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减;近夏至,艮巽 以减,坤乾以加其差为定差。乃艮以坤加,巽以乾减定余。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 以乘率,十四而一,亦为定差。艮坤以减,巽乾以加定余,皆为食余。如气求入辰 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余,朔辰而一,得刻及分。若食 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气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见否之少多所在辰,为正见。

  推月食所在辰术:

  三日阻减望定余半。置望之所入气日,不见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 食余与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减朔日法,其残食余与之等、以上,为食正见数。 其食余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冲辰食,日月食既有起 讫晚早,亦或变常进退,皆于正见前后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讫辰术:

  准其食分十五分为率,全以下各为衰。十四分以上,以一为衰,以尽于五分。 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积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每积增四。二分每增四,二 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算为各衰。三百为率,各衰减之,各以其残乘朔日法, 皆率而一,所得为食衰数。其率全,即以朔日法为衰数,以衰数加减食余,其减者 为起,加者为讫,数亦如气。

  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减食所刻等,得起讫晚早之辰,与校正见多少之数。史 书亏复起讫不同,今以其全一辰为率。

  推日月食所起术:

  月在内者,其正南,则起右上,亏左上。若正东,月自日上邪北而下。其在东 南维前,东向望之,初不正,横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渐东南,过于维后,南 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后,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复东南。西 南维后,西向而望,月为东北,日则西南。正西,自日北下邪亏,而亦后不正,横 月高日下。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亏左。其正东,起上近亏下而北,午前则渐自上 邪下。维西,起西北,亏东南。维北,起西南,亏东北;午后则稍从下傍下。维东, 起西南,亏东北。维南,起西北,亏东南。在东则以上为东,在西则以下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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