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十七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2:08

  ○除名

  何法盛《晋中兴书》曰:胡毋崇为永康令,多授货赂,政治苛暴,诏都街顿辈筳百,除名为民。

  《隋书》曰:贺若敦被除名,每出怨言。晋公护徵还,令自煞。临刑,呼子弼,谓曰:"吾欲必平江南,然此心不果,汝当成之。吾以舌死,汝不可不思。"引锥刺弼舌出血,诫以慎口。

  又曰:贺若弼坐免官,弼怨望愈甚。后数年,下弼狱。上谓之曰:"我以高颎、杨素为宰相,汝唱言云此二人惟堪啗奋鼹,是何意也?"弼曰:"颎,臣之故人;素,臣之舅子。臣并知其为人,诚有此语。"公卿奏弼怨望,罪当死,上惜其功,於是除名为民。

  又曰:高颎得罪,除名为民。颎初为仆射,其母诫之曰:"汝富贵己极,但有一斫头耳,尔其慎之。"颎由是常恐祸变。及此,颎欢然无恨色,以为得免於祸。

  又曰:权武为潭州总管,晚生子,与亲客宴集。酒酣,遂擅赦所部内狱囚。武帝以南越边远,治从其俗,务適便宜,不依律令,而每言当今法急,官不可为。上令有司案其事,皆验。上大怒,命斩之。武於狱中上书,言其父为武元皇帝战死於马前,以此求哀。由是除名为民。

  《晋律》曰:吏犯不孝,谋煞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授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

  又曰:除名,比三岁刑。

  又曰:其当除名,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非以为财利者,应罚金四两以下,勿除名。

  晋潘岳《闲居赋叙》曰:今天子谅闇之际,领太傅主簿府诛,除名为民,俄而复官。

  ○免官

  《后汉书》曰:梁松迁太仆,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悬飞书诽谤,下狱免。

  《宋书》曰:庾登之为司徒长史,南东海太守府公彭城王义康专览政事,不欲自下厝意,而登之性刚,每陈己志。义康不悦,出为吴郡太守,以赃货免官。

  又曰:谢灵运在会稽,亦多徒众,惊动县邑。太守孟顗因灵运横恣,表其异志。灵运驰诣阙,上表自陈本末。文帝知其见诬,不罪也,以为临川内史。在郡游放,不异永嘉。为有司遣使随州从事郑望生收灵运,兴兵叛逸,遂有逆志,为诗曰:"韩亡子房奋,秦帝鲁连耻。本自江海人,忠义感君子。"追讨禽之送廷尉,廷尉论上斩刑,上爱其才,欲免官而己。彭城王义康坚执,谓不宜恕,诏以谢玄勋参微管,宜宥及后词,降死,徙广州。

  《晋律》曰:免官比三岁刑,其无贞官而应免者,正刑召还也。

  又曰:有罪应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职官。

  又曰:其犯免官之罪,不得减也。

  又曰:其当免官者先上。(免官,谓不听应收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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