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十六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2:03

  ○杖

  《尚书·尧典》曰:朴作教刑。(朴,槚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礼记·学记》曰:槚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语》曰:舜之事父,小杖则授,大杖则走。

  《后汉记》曰: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珮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杨阜字义山,为大匠卿。上疏欲省宫人诸不见幸者,乃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守旧崔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乃与小吏为密乎?"帝闻而愈敬禅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乐安人,为郡吏。太守杨沛梦八月一日曹公当至,必与君杖,饮以药酒。使宣占之,对曰:"夫杖起弱,药治人病。八月一日,贼必除灭。"至期,贼果破。

  《蜀志》曰:刘琰妻胡氏入贺太后,太后令特留胡,经日乃归。胡有美色,琰疑其与后主有私,呼卒伍挝胡,至於以杖搏面,而后弃遣。胡具以告,琰坐下狱。有司议:"卒非挝妻之人,面非授杖之地。"琰竟弃市。

  王隐《晋书》曰:武帝以山涛为司徒,频让不许,出而径归家。左丞白褒又奏涛违诏,杖褒五十。

  《晋阳秋》曰:诸葛武侯杖十以上亲决,宣王闻之喜曰:"吾无患矣。"

  《后周书》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笞箠,人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

  《北史》曰:卢潜为黄门。郑子默奏潜从清河王岳南讨,岳令潜说梁将侯瑱,大纳瑱赂遗,还不奏闻。文宣杖潜一百,仍截其鬓,潜颜色不变。

  《三国典略》曰:齐义宁太守荀仲举,字士高,颍川汝阴人也。在郡清简,亦工诗咏。尝与长乐王尉粲剧饮,啮粲指至骨。齐文宣知之,赐杖一百。或问其故,云:"我那许当时,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齐冯翊王润,字子泽,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习於吏职。神武尝称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驹也。"初为定州刺史,开府。王回洛,润督独孤拔侵窃官田,授纳赠赂。润案举其事,二人上言润出送台使,登魏文旧坛南望叹息,不测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冯翊王少小谨慎,内外所知,不为非法,朕信之矣。登高远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辈轻相间构,理应从斩,犹以旧人,未忍致法。回洛决鞭二百,拔宜决杖一百。"

  《隋书》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

  又曰:"厙狄士文拜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无馀财。其子尝啖官厨饼,士文枷之於狱累日,杖一百,步送还京。僮隶无敢出门。

  又曰:燕荣为幽州总管,按部道次见丛荆,堪为笞捶,命取之,辄以试人。人或自陈无咎,荣曰:"后若有罪,当免尔。"及后犯细过,将挝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许有罪宥之。"荣曰:"无过尚尔,况有过耶?"榜棰如旧。

  《唐书》曰:开元二年,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珪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煞即煞,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煞不可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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