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志·卷十七

更新时间:2021-03-03 05:32:53

  其三《合朔议》曰:

  日月合度谓之朔。无所取之,取之蚀也。《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殷 历》、《鲁历》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周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 九。其伪可知矣。

  庄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当 以盈缩、迟速为定朔。《殷历》虽合,适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 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 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正月壬 寅朔、七月戊辰晦:皆与《周历》合。其所记多周、齐、晋事,盖周王所颁,齐、 晋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 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 与《殷历》、《鲁历》合。此非合蚀,故仲尼因循时史,而所记多宋、鲁事,与齐、 晋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舆人逐原伯绞,与《鲁历》、《周历》皆差一日, 此丘明即其所闻书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战于泓。《周》、 《殷》、《鲁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卫侯与北宫喜 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国人。三历皆先二日,卫人所赴也。此则列国之历不可以一 术齐矣。而《长历》日子不在其月,则改易闰余,欲以求合。故闰月相距,近则十 余月,远或七十余月,此杜预所甚缪也。夫合朔先天,则《经》书日蚀以纠之。中 气后天,则《传》书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则原乎定朔以得之。列国之历或 殊,则稽于六家之术以知之。此四者,皆治历之大端,而预所未晓故也。

  新历本《春秋》日蚀、古史交会加时及史官候簿所详,稽其进退之中,以立常 率。然后以日躔、月离、先后、屈伸之变,偕损益之。故经朔虽得其中,而躔离或 失其正;若躔离各得其度,而经朔或失其中,则参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迭相为 经,若权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间朔必在昼,望必在夜,其加时又合,则三术之交, 自然各当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虚,与时消息,告谴于经数之表,变常于潜 遁之中,则圣人且犹不质,非筹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蚀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见东方;食在晦日, 则常朔之夕,月见西方。理数然也。而或以为朓朒变行,或以为历术疏阔,遇常朔 朝见则增朔余,夕见则减朔余,此纪历所以屡迁也。汉编、李梵等又以晦犹月见, 欲令蔀首先大。贾逵曰:“《春秋》书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晦、朔必 在其月前也。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朔不可必也。、梵等欲谐偶十六 日、月朓昏、晦当灭而已。又晦与合朔同时,不得异日。”考逵等所言,盖知之矣。 晦朔之交,始终相际,则光尽明生之限,度数宜均。故合于子正,则晦日之朝,犹 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见;若合于午正,则晦日之晨,犹二日之昏也,是以月或 皆见。若阴阳迟速,轨漏加时不同,举其中数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见,乃其常 也。且晦日之光未尽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为是,一以为非。又常朔进退, 则定朔之晦、二也。或以为变,或以为常。是未通于四三交质之论也。

  综近代诸历,以百万为率齐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数失一分。考《春 秋》才差一刻,而百数年间不足成朓朒之异。施行未几,旋复疏阔,由未知躔离经 朔相求耳。李业兴、甄鸾等欲求天验,辄加减月分,迁革不已,朓朒相戾,又未知 昏明之限与定朔故也。杨伟采《乾象》为迟疾阴阳历,虽知加时后天,蚀不在朔, 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缩定朔望小余。钱乐之以为:“推交会时刻虽审,而月频三大二 小。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为:“纪首合朔,大小余当尽, 若每月定之,则纪首位盈,当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立法之制,如 为不便。”承天乃止。虞广刂曰:“所谓朔在会合,苟躔次既同,何患于频大也? 日月相离,何患于频小也?”《春秋》日蚀不书朔者八,《公羊》曰:“二日也。” 《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刘孝孙推俱得朔日,以丘 明为是,乃与刘焯皆议定朔,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为定朔,而曰“晦不东 见,朔不西朓”,以为昏晦当灭,亦、梵之论。淳风因循《皇极》,《皇极》密 于《麟德》,以朔余乘三千四十,乃一万除之,就全数得千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 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强,是为《四分》余率。

  刘洪以古历斗分太强,久当后天,乃先正斗分,而后求朔法,故朔余之母烦矣。 韩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当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后覆求度法,故度余之母烦 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气朔之母合简易之率,而星数不得同元矣。李业兴、宋景 业、甄鸾、张宾欲使六甲之首众术同元,而气朔余分,其细甚矣。《麟德历》有总 法,《开元历》有通法,故积岁如月分之数,而后闰余偕尽。

  考汉元光已来史官注记,日蚀有加时者凡三十七事,《麟德历》得五,《开元 历》得二十二。

  其四《没灭略例》曰:

  古者以中气所盈之日为没,没分偕尽者为灭;《开元历》以中分所盈为没,朔 分所虚为灭。综终岁没分,谓之策余;终岁灭分,谓之用差。皆归于揲易再扌力而 后挂也。

  其五《卦候议》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时训》。《月令》虽颇有增益,然先后之次则同。自后 魏始载于历,乃依《易轨》所传,不合经义。今改从古。

  其六《卦议》曰:

  十二月卦出于《孟氏章句》,其说《易》本于气,而后以人事明之。京氏又以 卦爻配期之日,坎、离、震、兑,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三。 颐、晋、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余皆六日七分,止于占灾眚与吉凶善败之事。 至于观阴阳之变,则错乱而不明。自《乾象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保历》依 《易通统轨图》。自八十有二节、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与中气偕终, 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传。按郎顗所传,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相次用事,齐 历谬矣。又京氏减七十三分,为四正之候,其说不经,欲附会《纬》文《七日来复》 而已。

  夫阳精道消,静而无迹,不过极其正数,至七而通矣。七者,阳之正也,安在 益其小余,令七日而后雷动地中乎?当据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策, 九六、七八,是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变,十有二变 而岁复初。坎、震、离、兑,二十四气,次主一爻,其初则二至、二分也。坎以阴 包阳,故自北正,微阳动于下,升而未达,极于二月,凝涸之气消,坎运终焉。春 分出于震,始据万物之元,为主于内,则群阴化而从之,极于南正,而丰大之变穷, 震功究焉。离以阳包阴,故自南正,微阴生于地下,积而未章,至于八月,文明之 质衰,离运终焉。仲秋阴形于兑,始循万物之末,为主于内,群阳降而承之,极于 北正,而天泽之施穷,兑功究焉。故阳七之静始于坎,阳九之动始于震,阴八之静 始于离,阴六之动始于兑。故四象之变,皆兼六爻,而中节之应备矣。《易》爻当 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节,直全卦之中。齐历又以节在贞,气在悔, 非是。

  其七《日度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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