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

卷四·述赦

更新时间:2021-04-13 02:07:45

  〔二〕康诰。

  〔三〕汉书董仲舒传云:“伤肌肤以惩恶。”

  〔四〕白虎通寿命篇云:“寿命者,上命也。”淮南子精神训云:“夫人之所以不能终其寿命,而中道夭于刑戮者,何也?以其生生之厚。”

  〔五〕易系辞下传云:“不威不惩。”后汉书陈宠传云:“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管子明法解云:“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六〕汉书谷永传云:“臣闻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亦见成帝纪建始三年诏及王莽传。

  〔七〕“共”读为“恭”。书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八〕书皋陶谟。“罚”今作“讨”。○铎按:本传亦作“讨”,遍考群书,若史记夏本纪、汉书刑法志、说文、后汉书梁统传、应劭传所引无作“罚”者。惟后汉书申屠刚传刚对策云:“王者承天顺地,典爵主刑,不敢以天官私其宗,不敢以天罚私其亲。”“天罚”与此同,盖以说经而易字耳。

  〔九〕诗瞻卬。“反脱”今作“覆说”。○铎按:郑笺:“覆,反也。”释文云:“说,一音他活反。”

  〔一0〕书微子云:“小民方兴,相为敌雠。”

  〔一一〕书吕刑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王先生云:‘“消”即“鸱”之误。’○孙星衍曰:‘或今文“鸱义”为“消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尚书疏引郑注云:“鸱义,盗贼状如鸱枭,抄略良善,劫夺人物。”疑“消义”乃“枭义”之讹,以声同致误也。’○铎按:陈说近是。

  〔一二〕易革彖云:“汤、武革命。”

  〔一三〕书洪范云:“天子作民父母。”

  〔一四〕“违”当作“遵”。崔实政论云:“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悦汉纪云:“夫赦者,权时之直,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过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大过”二字,今本汉纪缺,据初学记廿补。

  〔一五〕旧无“物”字,据本传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云:“仁之善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又云:“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

  〔一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天贼”即忠贵篇所云“天以为贼”。或云:当作“大贼”,非。

  今夫性恶之人〔一〕,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轻薄慢傲,凶悍无辨〔二〕,明以威侮侵利为行〔三〕,以贼残酷虐为贤〔四〕,故数陷王法者〔五〕,此乃民之贼〔六〕,下愚极恶之人也〔七〕。虽脱桎梏而出囹圄〔八〕,终无改悔之心,自诗以羸敖头〔九〕,出狱踧踖〔一0〕,复犯法者何不然〔一一〕。

  〔一〕论衡本性篇云:“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

  〔二〕淮南子时则训云:“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罚之。”吕氏春秋处方篇云:“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高诱注:“悍,凶也。”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李善注引桓谭新论云:“居家循理,乡里和顺,出入恭敬,言语谨逊,谓之善士。”○铎按“辨”读为“变”,“无辨”犹言“不变”。下文云:“虽脱桎梏而出囹圄,终无改悔之心”,又云:“大恶之资,终不可化”,又云:“未尝见奸人冗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皆所谓“凶悍无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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