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卷一百六十五

更新时间:2021-04-09 11:24:50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本条已有加者,累加之。)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於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依已分法。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授讫未上,亦同。馀条取受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馀条强者,准此。)若卖买有賸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賸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己求输庸直者,不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不得过五日。其於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馀条亲属,准此。)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賸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诸监临之官家人,於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賸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

  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亲故相与,勿论。)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馀条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徵判署之官。(下条私借,亦准此。)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

  诸於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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