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卷一百六十五

更新时间:2021-04-09 11:24:50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馀条故夫、旧主准此。”)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告减一等;小功、緦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诸告緦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馀条不行,皆准此。)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与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馀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於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緦麻以上尊长,不减。)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於恶者。)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於冢墓燻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燻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者,皆是。)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者,绞。伤人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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