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卷一百六十四

更新时间:2021-04-09 11:24:44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三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帝下制曰:“诸犯罪被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参宿卫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馀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盖并轻於旧。是时百姓久厌苛刻,喜於刑宽。其后,帝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繁滋,盗贼蜂起,更为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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