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
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
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
一、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荡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