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道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交和,咸见钺爵禄之具在,则士卒虽欲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进有幸生,退有必死焉。
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凡民欲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
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