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