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前集·卷十四

更新时间:2021-03-04 11:01:28

  一、逐贼将帅,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一、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修没官准此。

  一、战阵失主将,亲兵者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拟违制之罪。

  罚条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

  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

  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前集·卷十三

下一篇:前集·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