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已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 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取旨。
行赏约束一、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叙定,直言斩获中伤次弟,务从简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定,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状,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将士,使臣皆具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及夺得军资器械、并战时月日、战处去州县远近,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亦须文字简速,不得淹迟。
一、定将士战伤,内临阵者,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一、应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纳数,将行备军前合要即时支给外,若将士得功应赐者,并主将先给印纸,开出色件付身。其印纸不得临阵对垒给散,别致喧挠,军回日所在州军疾速申请。若有违约束者,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
一、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谓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余箭者,斩。
一、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
一、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斩。在边镇,诈有所规免者,绞。或副部署以上,诈病者,奏裁。
一、临阵或在贼境,非应得传言,而辄高声者,斩。非临阵、在贼境者,杖一百。
一、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
一、觇候谬说事宜,吏相托及漏泄者,斩。
一、将座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一、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已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约取奏裁。
一、合战,争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