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號(「」)內係《漢書》原有注文。下同。但並非全是顏師古的引注,參看有關校記。
(七)「,古蹄字」的上面,《漢書》有「師古曰」。這不是《要術》脫去這三字,而是所據《漢書》注本有不同。類似的情況頗不少,這一類的注是唐顏師古《漢書》注本出書以前原有的。
(八)《漢書》作「牛千、角」,《史記》作「牛蹄、角千」。
(九)這條小注,《漢書》作:「孟康曰:「百六十七頭也。馬貴而牛賤,以此為率也。」」下面尚有師古注,但《要術》沒有。
(十)「陂」,《漢書》作「波」,顏師古並特為作注:「「波」讀曰「陂」,言有大陂養魚,一歲收千石魚也。說者不曉,乃改其波字為「皮」,又讀為「披」,皆失之矣。」說明顏注本與賈氏所用《漢書》本不同。《史記》亦作「陂」。「石」原是衡名,即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一百二十斤)。
(十一)「魚以斤兩為計」,今本《漢書》無此注文。《史記》裴駰《集解》引徐廣語,有此解釋。
(十二)「楸」,《漢書》作「萩」,通「楸」,《史記》作「材」。《史記》裴駰《集解》引韋昭云:「楸木,所以為轅。」
(十三)「楸任」云云這句上面,《漢書》有「孟康曰」。又「千枚」,黃校、明抄誤作「千故」,湖湘本誤作「大枚」;金抄同《漢書》,不誤。
(十四)「滎」,黃校、明抄、湖湘本誤作「榮」,據《漢書》改正(金抄不清楚)。「淮北滎南濟、河之間」,《漢書》同《要術》,惟「濟、河」作「河、濟」,《史記》則作「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滎」指「滎澤」,是古藪澤之一,久已湮塞,故址在今河南省滎陽縣。常山即恆山,在山西省北部;又漢郡名,在今河北省元氏縣。《史記》所指地區,比《漢書》要廣闊得多,反映山西、河北的木材逐漸被砍伐。
(十五)「千畝畝鐘之田」,明抄、湖湘本均作「千畝鍾之田」。按此指每畝收一「鍾」的田一千畝,「畝」字需要重複,據金抄及《漢書》原文補。
(十六)「孟康」,明抄誤作「茜康」。又金抄脫注內「茜」、「梔」、「染」三字,「可」誤作「河」。據他本及《漢書》分別補正。
(十七)「胡雙反」,顏師古注作「瓨,音胡雙反」,在下文「受十升」之下。這也說明《要術》所注,非出顏注,而另有其來源。
(十八)「頸」,明抄、湖湘本誤作「頭」,據金抄及《漢書》改正。
(十九)「漿」,百衲本《史記》作「醬」。按「漿」是所謂「米汁相將」的飲料,包括淡酒、薄粥、炒米湯、酸漿水等,古代也用以代茶解渴,和「醬」完全不同。上文已提到「、醬」,這裏不應又是「醬」,應是「漿」字之誤,或者上文「、醬」是「漿」之誤。
(二十)「穀糴千鍾」,明抄及《漢書》如文;《史記》作「販穀糶(按係「糶」的訛字)千鍾」。「糴」,金抄作「●」,依據下文顏注「糴取」,金抄仍作「●取」,則此字仍是「糴」字,不過寫法不同(在金抄中不同寫法的字很多),或者寫錯。湖湘本則作「糶」,同《史記》,但注文仍作「糴」。楊樹達《漢書窺管》以為「糴」、「糶」均誤,應是「●」字,與「穀」同義。《今釋》因據金抄以證楊氏之說為確。惟金抄自作「●」,不作「●」。茲從金抄、明抄及《漢書》原文。
(二一)這條小注,今本《漢書》沒有,但見於《史記》裴駰《集解》引《漢書音義》。「洪洞方章材也」,《漢書音義》「方章」作「方槁章」,「槁」字應係襲上文「薪槁」而衍;明抄作「洪同方草材也」,「」亦衍,「草」是「章」之訛;金抄則作「洪桐方章材也」。按「洪洞」是形容木材粗大,「洪桐」只是大桐樹,茲參校金抄及《漢書音義》作如上文。
關於《漢書音義》,南朝宋裴駰《史記集解》聲明:「都無姓名者,但云《漢書音義》。」說明《漢書音義》中的引說有不題姓名的,裴氏在引用其文時,只好逕稱其書名。《要術》中的引注,有不少不題姓名的,也應該出於《漢書音義》。因此,《要術》所引,纔會有不少和現在的顏注《漢書》不同或為顏注所無。這說明一個問題,即《要術》所引《漢書》注,除唐以後所加的顏注外,其餘原先已有。《漢書音義》,據《唐書‧經籍志》著錄有孟康《漢書音義》九卷。
(二二)這條小注,《漢書》作:「孟康曰:「三十斤為鈞。」」(百衲本《漢書》「孟」誤作「器」)《史記》作:「徐廣曰:「三十斤。」」《要術》引注無題名,不能目為脫漏姓名,而是所據注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