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曰:「懸羊蹄著戶上,辟盜賊。澤中放六畜,不用令他人無事橫截群中過。道上行,即不諱。」
《龍魚河圖》曰:「羊有一角,食之殺人。」
(一)篇目下附注金抄、明抄、湖湘本均僅卷首總目中有,此處無;《津逮》本等據總目補入,茲據補。
(二)「月數」,僅漸西本改作「數月」。「月數」是說這些月份,意思明白,茲存其舊。
(三)「骨骼」,原作「骨髓」,《輯要》引作「骨骼」,《學津》本從之。字應作「骼」,茲改正。
(四)所有「母」字,金抄、明抄均訛作「毋」。
(五)明抄、湖湘本脫「草」字,據金抄補。
(六)「十一月及二月」,各本同,僅金抄作「十一月、十二月」,《輯要》引同金抄。按此注說明留十二月(臘月)、正月及十一月、二月所生羊羔作種比其他各月為好,「及」應作「至」解釋,即自「十一月至二月」,那上面這四個月都包括在內;如果「及」作「與」解釋,那就有最好的二個月即十二月和正月被遺漏,矛盾不通。事實上一年十二個月,其不好的八個月即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月都點明為什麼不好的理由,剩下的只有十一月至二月這四個月纔是好的。金抄作「十一月、十二月」,可能以十一月代表較次的二個月,而以十二月代表最好的兩個月。總之,這裏是包括四個月。
(七)明抄、湖湘本作「儲」,茲從金抄作「滿」(輯要引同)。「膚軀充滿」,猶言膘肥體壯。
(八)卜式語見《史記‧平準書》。上篇已引到。這裏是賈氏意述,不是原文。
(九)「勞」,金抄、明抄、《津逮》本同;湖湘本作「旁」,漸西本從之;《學津》本從《輯要》引改作「游」。按「勞」有過分、癖好之義,現在浙江口語中尚有稱過分或不良嗜好為「勞」。又《廣雅‧釋詁二》:「勞,……嬾也。」這裏「勞戲」,其實就是小孩愛嬉好玩的意思,湖湘本等改為「旁」或「游」,都不必。
(十)「唯遠水為良」下,《輯要》有「傷水則蹄甲膿出」的注文,此注非《要術》原有,《學津》本、漸西本從《輯要》加,非。
(十一)「軟」,各本同(漸西本作「」);《學津》本從《輯要》引作「和」,較勝。惟「軟」也寫作「」,和「暖」的異寫字「」相像,容易搞錯,「軟」也可能是「暖」字之誤。
(十二)《隋書‧經籍志》有《養生經》一卷,不題作者姓名;《崇文總目》有《養生經》一卷,說是陶弘景撰。書均已佚。
(十三)明抄作「曰」,誤;湖湘本作「月」;茲從金抄作「日」(《輯要》引同)。
(十四)「乘」,明抄、湖湘本脫,據金抄補(《輯要》引亦有,《學津》本從之)。
(十五)「然」,各本同;《學津》本從《輯要》引改作「而然」,屬上句。但卷二《大小麥》篇:「凡耬種者,非直土淺易生,然於鋒鋤亦便」,「非直……然」,在《要術》是作為一組連接詞用的,沒有錯脫,故存其舊。
(十六)「七月」,明抄、湖湘本作「十月」,誤,據金抄及《四民月令》原文改正。「七日」,疑是「八月」之誤,見《四民月令輯釋‧七月》篇校記。句末「也」字,張校、明抄、湖湘本脫,據金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