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

卷四

更新时间:2021-03-04 07:15:34

  凡插梨,園中者,用旁枝;庭前者,中心。旁枝(二一),樹下易收;中心,上聳不妨。用根蔕小枝「三一」,樹形可「三二」,五年方結子;鳩腳老枝「三三」,三年即結子,而樹醜。

  《吳氏本草》曰(二二):「金創「三四」,乳婦,不可食梨。梨多食則損人,非補益之物。產婦蓐中,及疾病未愈,食梨多者,無不致病。欬逆氣上者,尤宜慎之。」

  凡遠道取梨枝者,下根「三五」即燒三四寸,亦可行數百里猶生。

  藏梨法:初霜後即收。霜多即不得經夏也。於屋下掘作深廕坑,底無令潤濕。收梨置中,不須覆蓋,便得經夏。摘(二三)時必令好接,勿令損傷。

  凡醋梨,易水熟煮,則甜美而不損人也。

  (一)金抄、明抄原作「插」,明以後刻本改作「種」,非。

  (二)《文選》卷十六潘岳《閑居賦》李善注引《廣志》「北邙」作「北芒山」,「張公夏梨」下有「甚甘」二字。《太平御覽》卷九六九「梨」引《廣志》「……唯有一樹」以下作:「常山真定梨,山陽鉅野梨,梁國睢陽梨,齊郡臨淄梨,鉅野膏梨,上黨楟梨,小而甘,新豐箭谷梨,關以西宏農、京兆、右扶風界谷中梨,多供御,廣都梨,重六斤,可數人分食之。」《初學記》卷二八引與《御覽》略同,「鉅野膏梨」,《初學記》作「鉅鹿槁梨」,而《要術》作「鉅鹿豪梨」,據「重六斤」云云,「豪」有「大」義,似應以《要術》所引為正。

  (三)「楟」,音亭,金抄作「●」,無此字,誤。

  (四)「右」,金抄作「左」,他本作「又」,均誤。《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正作「右」,漢只有右扶風、左馮翊,茲改正。

  (五)《藝文類聚》卷八六「梨」引《三秦記》作:「漢武帝園,一名樊川,一名御宿,有大梨,如五升瓶,落地即破。其主取者,以布囊盛之,名「含消梨」。」《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作「辛氏《三秦記》」。

  (六)「五升」,張校、明抄等作「五斗」,誤,據金抄及《藝文類聚》、《初學記》、《御覽》引改正。

  (七)各本無「曰」字,據張校加(湖湘本等並脫「記」字)。《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永嘉記「一圍五寸」以下作:「樹老今不復作子。此中梨子佳,甘美少比。實大出一圍,恒以供獻,名為御梨。吏司守視,土人有未知味者。梨實落至地,即融釋。」《藝文類聚》卷八六、《初學記》卷二八也有引到,但較簡略。

  (八)「梨實」,各本均無「梨」字,金抄原亦無,後補入,《御覽》引亦有,茲據補。

  (九)《西京雜記》文作:「……梨十:紫梨,青梨(原注:「實大」),芳梨(原注:「實小」),大谷梨,細葉梨,縹葉梨,金葉梨(原注:「出琅琊王野家,太守王唐所獻。」),瀚海梨(原注:「出瀚海北,耐寒不枯。」),東王梨(原注:「出海中」),紫條梨。」《要術》所引少「縹葉梨,金葉梨」二種,次序亦異,而「瀚海地」,應是「瀚海北」之誤。

  (十)「谷」,明抄、湖湘本等作「容」,誤,據金抄、漸西本及《西京雜記》改正。

  (十一)「雀」,明抄誤作「崔」,據金抄等改正。

  (十二)這一條是《要術》掇引他書所載的梨名而不再煩引書名。「朐山梨」,《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左思《齊都賦》有「則朐山之梨」。「張公大谷梨」,潘岳閑居賦有「張公大谷之梨」。

  (十三)「穭」,各本均作「櫓」,誤,吾點最早校改作「穭」,卷三《種胡荽》篇有「穭生」,即野生,茲改正。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卷三

下一篇: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