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駕(加)臧()。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誣人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直(值)百,乃後覺,當并臧()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上造甲一羊,獄未斷,誣人曰一,論可(何)(也)?當完城旦。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也)。」
「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繫)投書者鞫審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之之謂(也)。
「僑(矯)丞令」可(何)(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廷行事有罪當(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遷)所。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也)?當(遷)。(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當(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