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十五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1:58

  《汉书》曰:曹参子窋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谓窋曰:"汝归,私从容问乃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国,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然无言吾告汝也。"窋既洗沐归,时间自从帝所陈,参怒而笞之二百,曰:"趋入侍,天下事非乃所当言也。"

  又曰:茎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尾,(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箠,策也,所以击者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车千秋为高庙寝郎。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久之,千秋上急言讼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当笞耳。天子之子过误煞人,当何罪哉?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臣之言。"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后有节操。自刘氏废,常称疾不朝会。莽敬惮伤哀,欲嫁之,乃更号为皇新室主,令立国将军成新公孙建世子豫(成,饰也,音象。)饬医往问后疾。后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发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强也。及汉兵诛莽,燔烧未央宫,后曰:"何面目以见汉家。"自投火而死。

  《楚汉春秋》曰:上败彭城,丁固追上,上被发而顾,曰:"丁公何相逼之甚?"乃回马而去。上即位,欲陈功。上曰:"使项氏失天下,是子也。为人臣用两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之。

  《东观汉记》曰:邓禹攻赤眉,曰:"无穀食,自当来,吾折箠笞之,非诸将忧也。"

  《后汉书》曰:汝南太守宗资署范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颂,公族子孙,而为乡曲所弃。中常侍唐衡以颂请资,资用为吏,滂以非其人,寝而不召。资迁怒捶书佐朱零,零仰曰:"范滂清裁,犹以利刃断腐朽,今日宁授笞死而滂不可违。"资乃止。

  又曰:桥玄再迁上谷太守,又为汉阳太守。时上邽令皇甫祯有赃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

  《隋书》曰:刘行本为治书侍御史,未几,迁黄门侍郎。上尝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行本进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陛下少宽假之。"上不顾,行本於是正当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臣言若非,当致之於理,以明国法,岂得轻臣而不顾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敛容谢之,遂原所笞者。

  《管子》曰:栋桡不胜任则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所爱也,不以其理下瓦,则慈磨茸之。

  《说苑》曰:韩伯瑜有过,其磨茸之,泣。其母问曰:"他日笞之,未尝泣,今何泣?"对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之衰,笞不痛,是以泣之。"

  《益部耆旧传》曰:杜贞字孟宗,广汉绵竹人也。少有孝行,习《春秋》,诵百万言。兄事同郡翟酺,酺后被系狱,贞上檄章救酺,系狱笞六百,竟免酺难,京师莫不壮之。

  ○栲掠

  《释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汉书》曰:茎诏曰:"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此先帝之所重也。而吏未称职,以掠辜苦,饥寒廋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若廋死者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也。"

  《后汉书》曰:薛安为扬州从事。戴就字景成,会稽上虞人。为仓曹掾,授赃秽。刺史欧阳操遣安检治,栲覆取实。安乃收就,栲讯五毒,乃以针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烧铁令赤,使挟之肘腋内,焦烂肉堕地,就乃取而食之,终无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烧马粪於船,两头熏之。火灭,谓就己死,发船视之,乃张目谓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粪添火,而使绝之,何也?"主者乃报安,安大惊,遂引就共坐谈论,乃解其事耳。(《会稽典录》又载。)

  又曰:遭党事,当考实李应等。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十代宥也,岂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犹连署也。)帝愈怒,遂下应等於黄门北寺狱。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刑法部·卷十四

下一篇:刑法部·卷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