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1:45

  《唐书》曰: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崔玄亮首率谏官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文宗不省其诈,欲寘申锡於法。玄亮泣曰:"孟轲有言,众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后察之,方寘於法。今至圣之代,煞一凡庶,尚须合於典法,况无辜煞一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实不为申锡也。"文宗为之感悟,玄亮由创墅重於朝。

  又曰: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义,请减死配流。王彦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煞人不死,是教煞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经》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头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贪暴难餍也。)相柳之所抵,厥为溪泽。(抵,触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树{殸木},乃以为众帝之台。

  《曹操别传》曰:始袁忠为沛相,薄待操,沛国桓劭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颇笑操。操煞让,族其家。忠、劭俱避难交州。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劭得出首,拜谢於中庭。操谓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谓齐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听;诸大夫皆曰可煞,勿听;国人皆曰可煞,然后察之,见可煞焉,然后煞之,故曰国人煞之也。(言当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后,可以为民父母。"

  又曰:或问:"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问之曰:人可煞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燕有罪,王者当诛之,燕犹齐,故不可。)

  《搜神记》曰:汉宣帝之世,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帝嗟叹曰:"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匮》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万人动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书·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也。)

  《史记》曰:秦始皇平六国,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

  又曰:陈犭希反,韩信欲谋发兵,欲以袭吕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吕后,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锺室。信方斩,叹曰:"吾悔不用蒯通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后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又《五行志》曰: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见上帝。岁馀,惧诛,谋为逆,发觉腰斩,夷三族。

  《后汉书》曰: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车骑将军董承、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傕,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又尚书丁谧、邓飏、何晏、司隶校尉毕轨、荆州刺史李胜、大司农桓范皆与爽通奸,夷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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