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十一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1:29

  ○象刑

  《尚书大传》曰: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纯,绿者。时人尚德义,犯刑者但易衣服,自为大耻。)中则杂屦,(屦,履也。)下刑墨幪,(幪,中也。使以下得冠饰。幪音蒙。)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汉书·刑法志》曰: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也。)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屦赭衣而不纯,(菲,草也。屦,履也。纯,绿衣也。不加绿,示有耻也。)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矣,非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即象刑无所施也。)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煞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如淳曰: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於今人恶刑之重,故遂推言古之圣君,但以象刑,天下自治。)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诛

  《书》曰: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

  又曰: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不顺天,厥罪惟均。

  《礼》曰:振书、端书於君前,有诛;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尘也。端。正也。倒,颠倒也。侧,反也。皆谓甫省视之也。)

  又曰: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皆广敬也。路马,君之马。诛,罚也。)

  《周礼·秋官下》曰:布宪掌宪邦之刑禁。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故以告而诛之。(谓吏民相煞伤见血者,攘狱者拒却不授也。遏讼者上遏。)

  《公羊传》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传》曰:见无礼於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

  《家语》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子贡曰:"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於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居处足以撮徒成党,谈说足以褒饰荣众,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不可不除。夫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吾始诛之,不亦可乎?"

  《史记》曰:二世遵用赵高之法,乃阴与谋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奈何?"高曰:"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人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大臣鞅鞅,特以貌从臣,其心实不服。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愿陛下遂从时尾昰。"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

  《汉书》曰:诛彭越,盛其醢以偏赐诸侯。

  又曰:公孙弘年八十终丞相位,其后李蔡、严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氂踵为丞相。自蔡至庆,丞相府客馆丘墟而己,至贺、屈氂,坏为马厩、车库、奴婢室矣。惟庆以惇谨终丞相位。其余尽伏诛。

  又曰:上遣公孙敖将兵深入匈奴迎李陵,敖军无功还,言陵教单于为兵,以备汉军,故臣无所得。上闻,於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

  《后汉书》曰:梁冀诛李固而露尸於衢,令有敢临者加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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