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四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0:40

  阮子曰:渔人张网於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於天,以制强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

  又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令。若宽令发而人不乐,尾馛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尾馛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而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会稽典录》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颍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於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吏,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盐铁论》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网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崔实《政论》曰: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风俗通》曰:《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以《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后正人。故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科(附)

  《后汉书》曰:章帝时,陈宠代郭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琴严切。)钻诸惨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中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国。"

  《魏志》曰: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邪正,奉法令,常置科於左右,案以从事。

  《宋书》曰:顾深之子宝先,大明中为尚书水部郎。先,深之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宪司之职,理有厘正,而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可严为其科。"

  刘劭《律略》曰:删旧科,彩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扬雄剧秦美新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发为程,十程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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