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四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0:40

  ○律令下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珪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并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於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於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龙元年,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即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授罪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坎簵。"

  又曰: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攻诸国法着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盗贼须刻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韬》曰: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则治道通;治道通,则民大利;民大利,则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却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则民俗利,民俗利则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愿闻为国之大失。太公曰:"为国之大失者,为上作事不法,君不觉悟,是大失也。"文王曰:"愿闻不法。"公曰:"不法则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正,邪不正则祸乱起;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君不悟则兵革起,兵革起则失天下。"文王曰:"诫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为,无度则事尾趍。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僻治,治普打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诛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国安;令轻君卑,君卑国危。故安国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无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重也。法者,将立朝廷;将立朝廷,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於不义,则人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煞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后。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於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授宪於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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