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

宋纪·宋纪六十三

更新时间:2021-02-19 06:36:55

  丁未,录囚。

  丁巳,翰林学士王珪等奏:“准诏详定礼院及同知礼院吕夏卿禘祫异议,请如礼院所议,今年十月祫,明年四月禘;如夏卿所议,罢今年腊祭。”从之。

  以翰林学士、中书舍人贾黯为给事中、权御史中丞。周孟阳、王广渊以籓邸之旧,数召对,黯言:“俊乂满朝,未有一被召者,独召亲旧一二人,示天下以不广。请如太宗故事,召侍从、馆阁之臣以备顾问。”帝尝从容谓黯曰:“朕欲用人,少可任者。”黯对:“天下未尝乏人,顾所用如何耳。”退而上五事:一知人之明;二养育以渐;三材不求备;四以类荐举;五择取自代。

  以礼部郎中兼御史知杂事龚鼎臣为集贤殿修撰、知应天府。初,鼎臣为宰相韩琦所善,翰林学士吴奎欲举御史,贾黯不肯,奎争不能得,乃止。既而以都官员外郎换起居舍人、知谏院,遂知杂事;在言职,少建白,至是出之。其后帝欲用王广渊为谏官,曰:“近岁谏官、御史多不职,如龚鼎臣,乃未尝言事也。”

  己未,起复前礼部侍郎、枢密副使吴奎领故官职,奎固辞,不许;遣其子大理评事璟奉表恳辞。帝意必起之,韩琦曰:“近年两府大臣文彦博、贾昌朝、富弼各乞终丧,奎必不肯起。”欧阳修曰:“若边境有急,金革从事,则不容免。”帝曰:“方此西边未宁,奎何自遂其私邪?”乃召璟于延和殿面谕,赍诏赐奎。奎终辞,帝许之,诏月给俸钱之半,固辞不受。

  三月,丁卯,诏贡院:“经殿试进士五举,诸科六举,经省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今不合格而年五十以上者,第其所试为三等以闻。”乃以进士孙京等七人为试将作监主簿,馀三十八人为州长史、司马、文学。

  帝初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监周琮等作新历,三年而成。琮言《崇天历》气节加时后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既而中官正舒易简与监生石道、李遘更陈家学,于是诏翰林学士范镇、诸王府侍讲孙思恭、国子监直讲刘分攵考定是非。上推《尚书》辰弗集于房与《春秋》之日食,参今历之所候。而易简、道、遘等所学疏阔不可用,新术为密,乃赐名《明天历》,琮等各迁两官。其后《明天历》亦不可用。琮等皆夺所迁官。

  辛未,新除侍御史和杂事吕诲,以尝言中丞贾黯过失辞职,黯奏曰:“诲初得御史,乃臣与孙抃等五人荐举。臣等知其为人方正谨厚,今兹擢用,甚允众望。臣与共事,必能协济,伏望趣令就职。”诏以谕诲,诲遂受命。因言:“历代设耳目之官,以辅人主之不逮,凡事宜辨论是非,稍涉欺妄,当行重责,不当置其言而不用,使之沮辱。在贤者则死而后已,不贤者翻然以思,动为身谋,悠悠皆是矣。假如朝廷之事,台谏官不得预闻,及其政令既下,方始得知,比正其所失,则曰已行之命难以追改。是执政之臣常是取胜,耳目之官与不设同也。又闻近日臣僚建议,以先帝临政,信任台谏官,所陈已行之事多有追夺,欲陛下矫先帝之为,凡事坚执不可易。行一缪令,进一匪人,倡言于外,曰出自清衰,人必不敢动摇。果有之,是欲窒塞圣聪,使拒谏遂事,岂公忠爱君之人哉?臣尝亲奉德音,指缄默者甚众,然终不闻有所诫厉。窃谓陛下好问过于虞舜,但未尝察其言耳;求治有如汉宣,但未尝责其实耳。臣既未得去,敢不以言责自任。望陛下既问之当察其言,既用之当责其实,无俾左右蔽惑聪明,言事之官时有惩劝,则人无苟且,职事皆举矣。”

  辛巳,翰林学士王珪奏:“权御史中丞贾黯,前以学士同修撰《仁宗实录》,自领台宪,不复入院,望令仍旧供职。”从之。

  壬午,礼院奏“近依国朝故事,详定仁宗大祥变除服制,以三月二十九日祥,六月二十九日衤覃除,至七月一日从吉,已蒙降敕。臣等谨按礼学,王肃以二十五月为毕丧,而郑康成以二十七月。《通典》用康成之说,又加至二十七日终,则是二十八月毕丧,而二十九月始从吉,益失之也。天圣中,更定五服年月,敕断以二十七月,今士庶所同遵用。夫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不宜有异。请以三月二十九日为大祥,五月择日而衤覃,六月一日从吉。”从之。

  丁亥,辽以知兴中府杨绩复知枢密院事。

  己丑,赐越州上虞县硃回女家绢三十匹,米二十斛。硃母早亡,养于祖媪,方十岁。里中硃颜与媪竞,持刀欲杀媪,一家惊溃,独硃号呼突前,拥蔽其媪,手挽颜衣,以身下坠颜刀,曰:“宁杀我,毋杀媪也!”媪以故得脱。硃连被数十刀,犹手挽颜衣不释,颜忿恚,断其喉以死。事闻,故有是赐。

  帝尝问辅臣:“天下金谷几何?”韩琦等俱以对。因问:“冗兵之费,倍于曩时,何也?”欧阳修曰:“自西事以来,边臣广为守备,既增置军额,则岁费益多。”又问:“祖宗绥怀如此,尚有倔强者。”琦曰:“国家意在息民,故示大体,含容之耳。”

  知制诰祖无择言中书省不当在东,乞与门下省对移,从之。

  夏,四月,辛卯,辽以知枢密院事张嗣复有疾,改知兴中府。

  戊戌,诏礼官及待制以上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以闻,宰臣韩琦等以元年五月奏进呈故也。

  庚子,辽主清暑于特古里。

  辛丑,诏:“监司、知州岁荐所部吏,务在得人,不必充所限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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