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

卷六·巫列

更新时间:2021-04-13 02:08:48

  〔五〕庄卅二年左传。

  〔六〕哀六年左传。○铎按:传云‘是岁也,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楚子使问诸周太史。周太史曰:“其当王身乎!若禜之,可移于令尹、司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置诸股肱,何益?”遂弗禜。’杜注:“禜,禳祭。”此文“穰”当为“禳”。两京本、述古堂本不误。

  〔七〕吕氏春秋制乐篇。○铎按:事亦见淮南子道应训、新序杂事四、论衡变虚篇。

  〔八〕昭十七年左传。○铎按:距、■古字通,俗作“拒”。裨灶欲用瓘、斝、玉瓒禳火,而子产拒之也。

  〔九〕文十三年左传。

  〔一0〕礼记中庸云:“君子居易以俟命。”“身”上脱一字,当是“修”字。孟子云:“殀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

  〔一一〕昭廿年左传。○铎按:传无下“也”字,晏子春秋外篇同。内篇谏上作“则诅亦有损也”。

  〔一二〕桓六年左传。○铎按:“隋”字后人所改,传作“随”。

  〔一三〕僖五年左传。○铎按:此本作“宫奇之说虞公”。宫之奇而称宫奇,犹介之推称介推(见遏利篇、交际篇)。上文楚昭王作楚昭,宋景公作宋景,皆名字剪截之例也。“宫奇之说虞公”,与“季梁之谏隋侯”一律,若如今本,则句法参差矣。卜列篇:“周史之筮敬仲,庄叔之筮穆子”,相列篇:“唐举之相李兑、蔡泽,许负之相邓通、条侯”,语例并与此同。

  夫妖不胜德〔一〕,邪不伐正〔二〕,天之经也〔三〕。虽时有违,然智者守其正道,而不近于淫鬼。所谓淫鬼者,闲邪精物〔四〕,非有守司真神灵也〔五〕。鬼之有此,犹人之有奸言卖平以干求者也〔六〕。若或诱之〔七〕,则远来不止,而终必有咎〔八〕。鬼神亦然,故申繻曰:“人之所忌,其气炎以取之。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九〕。”是谓人不可多忌,多忌妄畏,实致妖祥。

  〔一〕史记殷本纪:‘伊陟曰:“臣闻妖不胜德。”’

  〔二〕淮南子缪称训云:“正身直行,众邪自息。”

  〔三〕孝经。

  〔四〕史记留侯世家赞云:“学者多言无鬼神,然言有物。”齐悼惠王世家:“魏勃少时,欲求见齐相曹参,家贫无以自通,乃常独早夜扫齐相舍人门外。相舍人怪之,以为物而伺之。”索隐:‘姚氏云:“物,怪物。”’说文云:“●改,大刚卯也。以逐精鬼。”汉书艺文志杂占类有人鬼精物六畜变怪二十一卷。

  〔五〕大戴礼曾子天员篇云:“阳之精气曰神,阴之精气曰灵。神灵者,品物之本也。”

  〔六〕卖平,以市道为喻。周礼小宰:“听卖买以质剂”,郑司农云:“质剂,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汉书食货志云:“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法言学行篇云:“一哄之市,必立之平。”李轨注:“市无平,必失贵贱之正。”盐铁论本议篇云:“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禁耕篇云:“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今罢去之,则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本议篇又云:“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卖平”即所谓“高下在口吻”也。续汉书五行志云:‘桓帝之初,京师童谣曰:“游平卖印自有平,不辟贤豪及大姓。”’后汉书窦武传章怀注引“平”作“评”。盖勋传注引续汉书云:‘中平元年,黄巾贼起,故武威太守酒泉黄隽被征失期。梁鹄欲奏诛隽,勋为言得免。隽以黄金二十斤谢勋。勋谓隽曰:“吾以子罪在八议,故为子言,吾岂卖评哉?”终辞不受。’“评”与“平”同。郭太后许劭传:“劭与从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故汝南俗有月旦评焉。”“月旦评”亦取“月平”之义。汉时市列,每月评定贵贱,如今时朔望有长落矣。

  〔七〕说文云:“●,相訹呼也。或从言、秀。”

  〔八〕宣十二年左传云:“必有大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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