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

卷二·潜叹

更新时间:2021-04-13 02:07:03

  〔三〕?,俗愆字。见广韵二仙。

  〔四〕说苑臣术篇云:“偷合苟容,与主为乐,不顾其后害,如此者谀臣也。”治要“谀臣”下有“佞人”二字。

  〔五〕汉书哀帝纪云:“除诽谤诋欺法。”

  〔六〕汉书严安传云:“此民之始苦也。”文与此同。治要“始”作“逅”。逅,遇也,义亦可通。○铎按:日本尾张藩国本治要作“姤”,“姤”与“诟”同,耻也。“始”字误耳。

  〔七〕“骄妒者”治要作“骄妒之臣”。○铎按:当据治要补“之臣”二字。“骄妒之臣者”、“诋訾之法者”两文相对。

  〔八〕即贤难篇所云“群犬啮贤”。一切经音义一引三苍云:“噬,啮也。”

  〔九〕“权”如“权兵”之“权”,注见劝将篇。○俞樾云:‘“权”字无义,当作“嚾”。广韵二十九换云:“唤,呼也。嚾,上同。”然则“嚾”即“唤”字,犹云“呼噬贤之狗”耳。’○铎按:权、秉互文。文选五等论注引贾逵国语注:“权,秉也。”劝将篇:“权十万之众”,“权”亦秉持之义。考“嚾”字见于荀子非十二子篇者,乃“讙”之别体。若大戴礼记易本命篇:“咀嚾者九窍而胎生”,“嚾”乃“●”字之讹。其用为呼唤字,见抱朴子酒诫篇(“仰嚾天坠,俯呼地陷”),而他篇则仍用“唤”字(如疾谬篇:“主则望客而唤狗”)。是以“嚾”为“唤”,六朝时始偶见之。俞氏泥于“唤狗”之熟语,欲以后世之字改汉人之书,不可从也。

  〔一0〕以上九字,治要作“而外招噬贤之狗”。

  〔一一〕治要“至”下有“理”字,盖误。

上一页

上一篇:卷二·本政

下一篇:卷三·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