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禁争殴
自己军士头目,两相斗殴,不论曲直,各捆打,然后查其所由加治。若军士与非管队总,队总与非管旗总、车正,旗总、车正与非管百总,百总与非管把总,把总与非管千总争殴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后另剖曲直,若与本管争殴者,以殴父母论,定行军法从事。
第三十五。禁喧哗
凡军中要紧,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说话。每遇动止进退,自有旗帜金鼓,若无令许说话,但开口者,着实重处。夜间尤是切禁。
第三十六。禁窃盗
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在军中以军法从事。非出军临阵,自有常法。
第三十七。禁博奕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不禁。若将条约随俗改为唱曲,习学以相戏乐者,有赏。凡别项博戏,俱该禁止,违者照条治。
第三十八。禁妖妄
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详祸福,摇动众心者,重治。因而误事者,军法从事。
第三十九。禁乖异
凡将领官哨队长,不相和协,倾陷妒忌,因而误事者,军法处之。商议兵机,务在平允,即时决定,违与执拗者处治。
第四十。严途令
凡军士途遇文武大小官,俱下马让道。若在营中操练,奉金鼓号令者,一惟号令是听,不必回避。
第四十一。书器械
应有兵器,军士配定随身。虽一弓一箭,须书各行伍在上。或遗失易为检给,或临操易为办赏。官器不必书名,以便更代者。
第四十二。整骑什
马上鞍辔什伍,每一月营将点验一次,千总点验一次,把总点验一次。每三操过,旗、队总督查一次。仍须身率,以为士倡。况营将、千、把总各有坐马,有家丁马,百骑队总各有骑驮马,必照条约,先将己马逐一点检,然后方可责军以不如式之罪。属下有不自为倡率者,营将查出,轻则自行责治,扣廪粮处办,重则解送主将重治。营将之马,听主将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