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省己过
凡你们本为立功名报效而集。兵是杀贼的东西,贼是杀百姓的东西。百姓们岂是不要你们去杀贼,官府岂是好为作践轻视你们,设使你们果肯杀贼,守军法,不扰害地方,百姓如何不奉承?官府如何不爱重?只是你们到个地方,百姓不过怕贼抢掳,你们也曾抢掳;百姓怕贼焚毁,你们也曾焚毁;百姓怕贼杀,你们要讨功也曾杀他。这百姓如何不避而远之,如何不关门锁户?官府为尔粮饷千思百虑,东挪西处,日日只见运粮运草,及至敌人时,却并不见你一人出力,只是任敌纵横?官府如何不作践?如何不恶弃也?今练之后,但凡军行,必是依令抬营,一人不得搀越生事。详见行营款内。
第二十六。劝涵忍
他人索我争斗,说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禀赴本管,转达应该上司,定与处分得平。若与争竞,纵是军士十分理长,先打军士不忍之故,然后另与审处。若强买民物亏折价值等项,因而争竞者,不论曲直,只将军士先处,然后听有司剖断。
第二十七。程逃故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报队总,队总报旗总,旗总报百总,百总报把总,把总报千说,千总报哨将,即于本日开手本呈递营将,一面行令该管队伍,将故者一切衣装财物点查,并身间有无银两,听详给付本主家属。有敢剋留者,以军法论。仍加倍追恤故军之家。
第二十八。补军限
凡遇事故顶补,每月初一、十五二次,呈送验发。
第二十九。拟捕拘
各营官军,有犯事同一起者,不许擅自拘捕问理。须呈本营将官,转命投营取来。仍令各中军官会问,通详主将定夺,不许一营偏断。违者察治。
第三十。明勾摄
军卫有司提取官军,一面留差人等候,一面呈请主将,酌量时势缓急,事体轻重,摘发收问,如不详请,而擅听拘去者,同队同伙,该管官员,把总以下通治。若已呈详,而本总哨将不为留人转详,及迟延者,拿书手治罪。若差人强拿,不由分说者,先将此令与看。说之不听,一面拘守,一面飞报主将收监,定以打扰军政,阻挠练兵参治。
第三十一。申军纪
平时恃强凌弱,酗酒忿争,喧骤无礼,蹂取人果稼,作践人庐器,分别轻重治之,贯耳游营。奸淫人妇女,偷盗人财物,军法示众。以上有犯,但系同伙同队之人有一举首,余皆免罪。首者行赏,若互相容隐,同伙同队之兵俱以军法连坐。
第三十二。立逃约
凡募兵必取保结,若遇逃走,同队之人各连坐。一半送监,一半保拿,革去月粮;一年不获,原保人发哨;三年,本伍军从重捆打,发落收伍,准支半粮,获日乃复。
第三十三。究冒顶
凡冒兵顶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军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将原雇之人分支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