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合战时,不许收贼器械军号错杂。
凡军中掠获,除按条赏士外,大将不得辄取。
凡得被掠将佐及敌中偏裨,并验问申奏。
凡军中,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战列,恐牵溃行阵。及不使工巧人战斗,妨葺理军器。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敌中降人,自陈军中利害者,不可即听,须受而审覆之。
凡得生口,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贼势未穷蹙,辄求和者,当佯许,勿拒之,益戒军中为备。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高声。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中请器械并战袍,并定斤两、标记、色号、枪剑、弓弩等,并各记之,军司明立文簿,军还送纳,皆按簿交受。
凡军士请纳器甲,须本营将校部勒同毕,不得前后自便。
凡军中人得所遗物产,并当日于所属送纳。
凡军中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馀并不许辄留。
凡军士,不得辄议敌中事宜。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外(如拔距、投石之类也),馀博戏并皆禁断。
凡军中有克捷,所送露布,由都部署以闻,乃牒转运使,遍下管内。
符契符契之设尚矣,周武王问:“欲引兵深入诸侯之地,三军卒有缓急利害,吾将以近通远,从中应外,以给三军之用,奈何?”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擒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有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军败亡将之符,长四寸;有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诸奉使行符稽留,若符事泄,闻、告者皆诛之。敌虽圣智,莫之能识。”然近代或用或置,沿革不同。
宋康定初制符契,颁于沿边诸部。今附其法于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