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或步骑众多,或山川险阻,并令主将约此裁令)。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堪以奉人主者,随物给价与所获人,物即归官。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军欲临阵,士卒不能执作劳役,听补缉衣履,务令安逸。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士卒乘马,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令谨切爱护,以时饮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