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餽遺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論可(何)(也)?毋論。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為;罪輕於亡,以亡論。
隸臣妾(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繫)日。
罷(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夫、妻、子十人共盗,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甲捕乙,告盗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盗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或捕告人奴妾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