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糯)()稻。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