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食囚,日少半斗。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