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史

列传·卷六十

更新时间:2021-03-04 05:52:42

  三年,拜礼部尚书,奉敕修撰《五礼》,勒成百卷,行于当代。弘请依古制, 修立明堂,上议曰:

  窃谓明堂者,所以通神灵,感天地,出教化,崇有德。黄帝曰合宫,尧曰五府, 舜曰总章,布政兴教,由来尚矣。《周官考工记》曰:“夏后氏代室,堂脩二七, 广四脩一。”郑玄注云:“脩十四步,其广益以四分脩之一,则广十七步半也。” “殷人重屋,堂脩七寻,四阿重屋。”郑云:“其脩七寻,广九寻也。”“周人明 堂,度九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郑玄云:“此三者,或举宗庙, 或举王寝,或举明堂,互言之明其制同也。”马融、王肃、干宝所注,与郑亦异, 今不具出。汉司徒马宫议云“夏后氏代室,室显于堂,故命以室。殷人重屋,屋显 于堂,故命以屋。周人明堂,堂大于夏室,故命以堂。夏后氏益其堂之广百四十四 尺,周人明堂,以为两序间大夏后氏七十二尺。”若据郑玄之说,则夏室大于周堂, 如依马宫之言,则周堂大于夏室。后王转文,周大为是。但宫之所言,未详其义。 此皆去圣久远,《礼》文残缺,先儒解说,家异人殊。郑注《玉藻》亦云:“宗庙 路寝,与明堂同制。”《王制》曰:“寝不逾庙,明大小是同”。今依郑注,每室 及堂,止有一丈八尺,四壁之外,四尺有余。若以宗庙论之,袷享之日,周人旅酬 六尸,并后褷为七,先公昭穆二尸,先王昭穆二尸,合十一尸,三十六主,及君北 面行事于二丈之堂,愚不及此。若以正寝论之,便须朝宴。据《燕礼》:“诸侯宴 则宾及卿大夫脱屦升坐。”是知天子宴,则三公九卿并升堂。《燕义》又云:“席 小卿次上卿。”言皆侍席。止于二筵之间,岂得行礼?若以明堂论之,总享之时, 五帝各于其室。设青帝之位,须于木室内少北西面。太昊从食,坐于其西,近南北 面。祖宗配享者,又于青帝南,稍退西面。丈八之室,神位有三,加以簠簋豆笾, 牛羊之俎,四海九州美物咸设,复须席上升歌,出樽反坫,揖让升降,亦以隘矣。 据兹而说,近是不然。案刘向别录及马宫、祭邕等所见,当时有《古文明堂礼》、 《王居明堂礼》、《明堂图》、《明堂大图》、《明堂阴阳》、《太山通义》、 《魏文侯孝经传》等,并说古明堂事。其书皆亡,莫得而正。今《明堂月令》者, 郑玄云是吕不韦著,《春秋十二纪》之首章,礼家钞合为记。祭邕、王肃云周公作, 《周书》有《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证明,文多不载。束皙以为夏时书。 刘瓛云:“不韦鸠集儒者,寻于圣王月令之事而记之。不韦安能独为此记?”今案 不得全称周书,亦不可即为秦典,其内杂有虞、夏、殷之法,皆圣王仁恕之政也。 蔡邕具为章名,又论之曰:“明堂所以宗祀其祖,以配上帝也。”夏后氏曰代室, 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曰青阳,南曰明堂,西曰总章,北曰玄堂,内曰太室。 圣人南面而听,响明而治,人君之位莫不正焉。故虽有五名,而主以明堂也。制度 之数,各有所依。方一百四十四尺,坤之策也,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乾之策也。 太庙明堂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阴阳九六之变,且圆盖方覆,九六之道也。八闼 以象卦,九室以象州,十二宫应日辰。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四户八牖乘九宫之 数也。户皆外设而不闭,示天下以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黄钟九九之实也。 二十八柱布四方,四方七宿之象也。堂高三尺,以应三统,四向五色,各象其行。 水阔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气,于外,以象四海。王者之大礼也。”观其模范天地, 则象阴阳,必据古文,义不虚出。今若直取《考工》,不参《月令》,青阳总章之 号不得而称,九月享帝之礼不得而用。汉代二京所建,与此说悉同。

  建安之后,海内大乱,魏氏三方未平,无闻兴造。晋则侍中裴頠议“直为一殿, 以崇严父之祀,其余杂碎,一皆除之。”宋、齐已还,咸率兹礼,前王盛事,于是 不行。后魏代都所造,也自李冲,三三相重,合为九屋。檐不覆基,房间通街,穿 凿处多,迄无可取。及迁洛阳,更加营构,五九纷竞,遂至不成。宗祀之事,于焉 靡托。

  今皇猷遐阐,化覃海外,方建大礼,垂之无穷。弘等不以庸虚,谬当议限。今 检明堂必须五室者何?《尚书帝命验》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黄曰神 斗,白曰显纪,黑曰玄矩,苍曰灵府。”郑玄注曰:“五府与周明堂同矣。”且三 代相沿,多有损益,至于五室,确然不变。夫室以祭天,天实有五,若立九室,四 无所用。布政视朔,自依其辰。郑司农云:“十二月分在青阳等左右之位”,不云 居室。郑玄亦云“每月于其时之堂而听政焉。”《礼图》画个,皆在堂偏,是以须 为五室。明堂必须上圆下方者何?《孝经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圆下方,八窗 四达,布政之宫。”《礼记盛德篇》曰:“明堂四户八牖,上圆下方。”是以须为 圆方。明堂必须重屋者何?案《考工记》,夏言“九阶,四旁两夹窗,门堂三之二, 室三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后不言屋, 制亦尽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无五室之文。郑注云:“五室者,亦据 夏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因殷则有,灼然可见。《礼记明堂位》曰:“太庙, 天子明堂。”言鲁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礼乐,鲁之太庙,与周之明堂同。又曰: “复庙重檐,刮楹达响,天子之庙饰。”郑注:“复庙,重屋也。”据庙既重屋, 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坏,《五行志》曰:“前堂曰太庙, 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庙之上屋也。”《周书·作洛 篇》曰:“乃立太庙宗宫路寝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亢重廊。”孔晁注云:“重 亢,累栋;重廊,累屋也。”依《黄图》所载,汉之宗庙皆为重屋。此去古犹近, 遗法尚存,是以须为重屋。明堂必须为辟雍者何?《礼记盛德篇》云:“明堂者, 明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阴阳录》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 以象天,内有太室,以象紫宫。”此则明堂有水之明文也。然马宫、王肃以为明堂、 辟雍、太学同处,蔡邕、卢植亦以为明堂、灵台、辟雍、太学同实异名。邕云: “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则谓之清庙,取其正室,则曰太室,取其堂,则曰明 堂,取其四门之学,则曰太学,取其周水圜如璧,则曰辟雍,其实一也。”其言别 者,《五经通义》曰:“灵台以望气,明堂以布政,辟雍以养老教学。”三者不同。 袁准、郑玄亦以为别。历代所疑,岂能辄定?今据《郊祀志》云:“欲为明堂,未 晓其制。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一殿无壁,盖之以茅,水圜宫垣,天 子从之。”以此而言,其来则久。汉中元二年,起明堂、辟雍、灵台于洛阳,并别 处。然明堂并有璧水,李尤明堂铭曰“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须有辟雍。

  今造明堂,须以礼经为本。形制依于周法,度数取于《月令》,遗阙之处,参 以余书,庶使该详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阶,上圆下方,四阿重屋,四旁两门,依 《考工记》、《孝经》说。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 丈,通天屋径九丈,八闼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书月令》论。殿 垣方在内,水周如外,水内径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记》、《观礼经》。仰 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配祖宗,弘风布教,作范于后矣。

  上以时事草创,未边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并议 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太蔟,歌 应钟,皆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蔟为宫,姑洗为 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他月放此。”故 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于律,律生于辰。” 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义无停止。譬如立春木 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递 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钟为宫,十三月不以太蔟为 宫,便是春木不王,夏土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不通哉?刘歆《锺律书》云: “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宫冬律,雨雹必降;冬宫夏律, 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 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礼》作还相为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 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 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 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冬至之 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 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 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 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 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未知延寿所承也。至元和 元年,待诏候钟律般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 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太史丞弘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 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 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故史官能辩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房 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 《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 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大礼必简 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 《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调。奏者 谓堂下四县,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以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宫称调,其义 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乃以林钟为调, 与古典有违。案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黄 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 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不取其正,先用其 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议,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是后议置明堂, 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上甚敬重之。

  时杨素恃才矜贵,贱侮朝臣,唯见弘未尝不改容自肃。素将击突厥,诣太常与 弘言别。弘送素至中门而止,素谓曰:“大将出征,故来叙别,何相送之近也?” 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谓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屑怀。寻 授大将军,拜吏部尚书。

  时帝又令弘与杨素、苏威、薛道衡、许善心、虞世基、崔子发等并召诸儒,论 新礼降杀轻重。弘所立议,众咸推服之。及献皇后崩,王公已不下能定其仪注。杨 素谓弘曰:“公旧学时贤所仰。今日之事,决在于公。”弘了不辞让,斯须之间, 仪注悉备,皆有故实。素叹曰:“衣冠礼乐尽在此矣,非吾所及也!”弘以三年之 丧。祥禫具有降杀,期服十一月而练者,无所象法,以闻于帝。帝下诏除期练之礼, 自弘始也。

  弘在吏部,先德行后文才,务在审慎。虽致缓滞,所有进用,并多称职。吏部 侍郎高孝基,鉴赏机晤,清慎绝伦,然爽俊有余,迹似轻薄,时宰多以此疑之。唯 弘深识其真,推心任委。隋之选举,于斯为最,时论服弘识度之远。

  炀帝之在东宫,数有诗书遗弘,弘亦有答。及嗣位,尝赐弘诗曰:“晋家山吏 部,魏代卢尚书,莫言先哲异,奇才并佐余。学行敦时俗,道素乃冲虚,纳言云阁 上,礼仪皇运初。彝伦欣有叙,垂拱事端居。”其同被赐诗者,至于文词赞扬,无 如弘美。大业二年,进位上大将军。三年,改右光禄大夫。从拜恆岳,坛墠珪币牲 牢,并弘所定。还下太行山,炀帝尝召弘入内帐,对皇后赐以同席饮食。其亲重如 此。弘谓其子曰:“吾受非常之遇,荷恩深重。汝等子孙,宜以诚敬自立,以答恩 遇之隆。”六年,从幸江都,卒。帝伤惜之,赗赠甚厚。归葬安定,赠开府仪同三 司、光禄大夫、文安侯,谥曰宪。

  弘荣宠当世,而车服卑俭,事上尽礼,待下以仁,讷于言而敏于行。上尝令宣 敕,弘至阶下,不能言,退还拜谢,云并忘之。上曰:“传语小辩,故非宰臣任也。” 愈称其质真。大业之代,委遇弥隆。性宽厚,笃志干学,虽职务繁杂,书不释手。 隋室旧臣,始终信任,悔吝不及,唯弘一人而已。弟弼,好酒而酗,尝醉射杀弘驾 车牛,弘还宅,其妻迎谓曰:“叔射杀牛。”弘闻,无所怪问,直答曰:“作脯。” 坐定,其妻又曰:“叔忽射杀牛,大是异事。弘曰:“已知。”颜色自若,读书不 辍。其宽和如此。有文集十二卷行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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