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

其它·志十一

更新时间:2021-03-04 03:31:24

  右较考

  梁开平元年四月,诏:“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宜各置一员,两畿赤县, 置令、簿、尉各一员。”二年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只留户曹一员,通判六 曹。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祭酒、司业各 一员,博士两员,其余官属并请权停。惟太常寺事关大礼,大理寺事关刑法,除太 常博士外,许更置丞一员。其王府及东宫官属、司天五官正、奉御之类,凡不急司 存,并请未议除授。其诸司郎中、员外郎,应有双曹处,且署一员,左右散骑常侍、 谏议大夫、给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补阙、拾遣,各置一半。三院侍御史仍委 御史中丞条理申奏,即日停罢。朝官仍各录名氏,具罢任月日,留在中书,候见任 官满二十五个月,并据资品却与除官。”从之。

  周显德五年十二月,诏:“两京五府少尹、司录参军,先各置两员,起今后只 置一员,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法曹各一员,其余及诸州支使、两蕃判官并省。”

  右增减

  梁开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为司膳使,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文思院使为乾文 院使,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避庙讳也。唐同光元年十 一月,依旧为城门郎。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宜兼押蕃落使。”《职 官分纪》:长兴元年,分飞龙院为左右院,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

  二年七月, 诏曰:“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其在镇者,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但年代已深, 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惟东、西两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后只言 节度使。”

  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时君之旨,非近侍重臣,无以禀朕 命、宣予言。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草制诏学士承旨,若无区别,何表等威?除翰 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御史台、三司、阁门、客 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避御名也。

  ──右改制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列 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 籓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许奏 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许奏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若 止于检慎无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书考旌嘉,不得特有荐奏。其防御使每 年只许奏一人,若无尤异,不得奏荐。刺史无奏荐之例,不得辄乱规程。”其年八 月,中书奏:“伪庭之时,诸籓参佐,皆从除授。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 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所冀招延之礼,皆合于前规;简辟之间,无闻于滥举。”从之。

  长兴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 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与比 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与改转 官资,或阶勋,或职资。其有殊常勤绩者,别议优升。若有文学智术超迈群伦,或 为众所称,或良知迥举、察验的实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前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 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监, 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只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此官。西 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三任大将 军方入上将军,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街使、籓镇刺史,特 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已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任,罢任后一 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令;兼大夫、中 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书、常侍、秘书监、 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州奏辟,中书不更除授。 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 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马,因摄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从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迁,应 两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择擢 任。一则俾籓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或有满阙,便 宜依此施行。”

  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设爵命官,求贤取士,或以资叙进,或以 科级升。至有白首穷经,方谐一第;半生守选,始遂一官。是以国无幸民,士不滥 进。近年州郡奏荐,多无出身、前官,或因权势书题,或是衷私请托,既难阻意, 便授真恩。遂使躁求侥幸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寒之士,尽泣穷途。将期激浊扬 清,所宜循名责实。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如有奇才异行,越众超 群,亦许具名以闻,便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亦亲自披详,断其否臧,俾 之升黜,庶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

  显德二年六月,诏:“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 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

  ──右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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