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志·卷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4 02:43:19

  礼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 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 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嫡 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 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 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嫡孙传 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 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 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嫡, 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 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 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 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 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 服期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 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 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 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嫡孙之制,固 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是以《春秋》讥 于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丧服》,《经》虽无嫡孙为祖三年正 文,而有祖为嫡孙者,岂祖以嫡服己,己与庶孙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 此则近世未尝变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庙士也。假令终德未班 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历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 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议:“国子所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 包庶人。本亦不谓一篇之内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孙传重,专士以上。此《经》、 《传》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丧服变除》云:‘父为长子斩,自天子达于 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据也。且承重者,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庙主了不 云寝,又其证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书,至如 《左氏》、《诗》、《易》、《论语》皆有典证,或是未寤。许叔重《五经异义》 云,今《春秋公羊》、《谷梁》说卿大夫世位,则权并一姓,谓周尹氏、齐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皆得世禄。《传》曰‘官族’,《易》曰‘食旧德’, 旧德,谓食父故禄也。《尚书》曰:‘世选尔劳,予不绝尔善。’《诗》云:‘惟 周之士,不显奕世。’《论语》曰:‘兴灭国,继绝世。’国谓诸侯,世谓卿大夫 也。斯皆正经及《论语》士以上世位之明证也,士皆世禄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 然。但观此据,可谓睹其纲,未照其目也。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 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 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谨如前议。”

  景邕等又议:“《丧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显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义,了然无惑。且官族者,谓世为其功;食旧德者,谓德侯者世位;兴灭 国,继绝世,主谓诸侯卿大夫无罪诛绝者耳。且金貂七毦,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 岂得言世禄乎?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 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尚书邢峦奏依芳议。 诏曰:“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方致疑请也。可如国子所议。”

  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 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虎未尽二十 七月而请宿卫,依律结刑五岁。”三公郎中崔鸿驳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 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虎居 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 复可以从御职事。《礼》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既可 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复有罪乎?求之经律,理实未 允。”下更详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礼》,三年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郑玄云‘中犹间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礼》言:‘祥之日鼓素琴。’ 郑云:‘鼓琴者,存乐也。’孔子祥后五日,弹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郑注与 《郑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为。此谓存乐也,非所谓乐。乐者,使工为 之。晋博士许猛《解三验》曰:案《黍离》、《麦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 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谣”。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 之乐哉?是以徒歌谓之谣,徒吹谓之和。《记》曰:‘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毛谓 之乐。’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至于素琴以示终、笙 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杂记》注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黄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 缟,是月禫,徙月乐。’《郑志》:赵商问,郑玄答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是 月禫,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徙月而乐。许猛《释六征》曰:乐者,自谓 八音克谐之乐也。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而驳云:‘大祥之后,丧事终 矣。’脱如此驳,禫复焉施?又驳云:‘禫中鼓琴,复有罪乎?’然禫则黄裳,未 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韵,既未徙月,不罪伊何! 又驳云:‘禫中既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 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实为大 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欲速除,何匆匆 者哉?下府愚量,郑为得之。何者?《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远日。’ 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而服限三年,痛尽终身。中月之解,虽容二义, 尚远宁戚。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及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 十七月之失,为六征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 二哉。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郑玄说二十七月禫,甚乖大义。臣 每难郑失,六有征,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玄说者。’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 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禫》,《解三验》,以郑禫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 肃为失。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王、杜之义,于是败矣。王、杜 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赞王,欲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 更无异义,还从前处。”

  鸿又驳曰:“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懦生学士,犹或病诸。龙虎生自戎马之 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非贪荣求位,而欲责以义方,未 可使尔也。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玄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 之中。郑亦未为必会经旨,王、杜岂于必乖圣意。既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 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驳,同郑禫议,然初亦从程猗,赞成王、杜之言。二论得 否,未可知也。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既终,余哀之中,可以 存乐故也。而乐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庶民凡品, 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府之此义,弥不通矣。 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为逾月则可矣。尔则大祥之后,丧事之终,鼓琴笙歌,经 礼所许。龙虎欲宿卫皇宫,岂欲合刑五岁。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 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黄裳、彩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余哀,不在服数之内 也。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处,此非丧事终乎?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 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 实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便以深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塊之日,于礼 宪未允。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又龙虎具 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便幸彼味识,欲加之罪,岂是 遵礼敦风,爱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薨,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高 肇兄子太子洗马员外亡,并上言,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请下礼官议决。太学博士 封祖胄议:“《丧大记》云:期九月之丧,既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 之丧,比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云饮酒食肉,不言 不与人乐之。郑玄云:‘义服恩轻。’以此推之,明义服葬容有乐理。又《礼》: ‘大功言而不议,小功议而不及乐。’言论之间,尚自不及,其于声作,明不得也。 虽复功德,乐在宜止。”四门博士蒋雅哲议:“凡三司之尊,开国之重,其于王服, 皆有厌绝。若尊同体敌,虽疏尚宜彻乐。如或不同,子姓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 义不阙乐。”国子助教韩神固议:阙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 宴之娱,故于乐贵县,有哀则废。至若德俭如礼,升降有数,文物昭旂旗之明,锡 鸾为行动之响,列明贵贱,非措哀乐于其间矣。谓威仪鼓吹依旧为允。”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驳曰:“案祖胄议以功德有丧,鼓吹不作;雅哲议齐衷卒哭, 箫管必陈,准之轻重,理用未安。圣人推情以制服,据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 于神宫,袭衰麻而奏乐。大燧一移,衰情顿尽,反心以求,岂制礼之意也。就如所 言,义服恩轻,既虞而乐,正服一期,何以为断?或义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 复何品节?雅哲所议,公子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案古虽有尊降,不 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无服体,但恩诚相感,致存隐 恻。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岂大伦之痛,既殡而乐乎? 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铙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 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案 《诗》‘云钟鼓既设’,‘鼓钟伐鼛’,又云‘于论鼓钟,于乐辟雍’。言则相连, 岂非乐乎?八音之数,本无笳名,推而类之,箫管之比,岂可以名称小殊,而不为 乐。若以王公位重,威饰宜崇,鼓吹公给,不可私辞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赏, 钟公勋茂,蒙五熟之赐;若审功膺赏,君命必行,岂可陈嘉牢于齐殡之时,击钟磬 于疑

  祔之后?寻究二三,未有依据。国子职兼文学,令问所归,宜明据典谟, 曲尽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总议并申,无所析剖,更详得失,据典正议。”

  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重议:“司空体服衰麻,心怀惨 切,其于声乐,本无作理,但以鼓吹公仪,致有疑论耳。案鼓吹之制,盖古之军声, 献捷之乐,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勋,乃得备作。方之金石,准之管弦,其为音奏, 虽曰小殊,然其大体,与乐无异。是以《礼》云:‘鼓无当于五声,五声不得不和。’ 窃惟今者,加台司之仪,盖欲兼广威华,若有哀用之,无变于吉,便是一人之年, 悲乐并用,求之礼情,于理未尽。二公虽受之于公,用之非私,出入声作,亦以娱 己。今既有丧,心不在乐,笳鼓之事,明非欲闻,其从宁戚之义,废而勿作。但礼 崇公卿出入之仪,至有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和銮之声,佩玉之饰者,所以显槐鼎 之至贵,彰宰辅之为重。今二公地处尊亲,仪殊百辟,鼓吹之用,无容全去。礼有 悬而不乐,今陈之以备威仪,不作以示哀痛。述理节情,愚谓为允。”诏曰:“可 从国子后议。”

  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 子少傅崔光议:“《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传》曰:‘先君余尊之 所厌,不得过大功。’《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源缘,既葬除之。’《传》 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谓公侯枝子,藉父 兄以为称,其母本妾,犹击之于君,不得以子贵为夫人者也。至如应、韩启宇,厥 母固自申内主之尊;凡、蒋别封,其亲亦容尽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谓周公制礼而 子侄共尊。汉世诸王之国,称太后,宫室百官,周制京邑,自当一傍天子之式,而 不用公庶之轨。魏氏已来,虽群臣称微,然尝得出临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远,服 功衰与练麻也。罗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许载,两裔籓后,并建大邦,子孙盈第,臣 吏满国,堂堂列辟,礼乐备陈,吉庆凶哀宜称情典。则不应傍之公第,仍拘先厌。 愚谓可远准《春秋》子贵之文,上祔周汉侯王之体,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贱,申 疏丧之极慕,拟功练之轻悲。诚如此:则三年之丧,无乖于自达;巨创之痛,有遂 乎在中,宁成过哀,情礼俱允。”时议者不同,诏服大功。

  时又疑清河国官从服之制,太学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议:“按《礼》文,君 为母三年,臣从服期。今司空自为先帝所厌,不得申其罔极。依《礼》大功,据丧 服厌降之例,并无从厌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宫之黎,加太妃之号,为封君之母,尊 崇一国。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厌屈,而更有降。礼有从轻而重,义包于此。” 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议:“案臣从君服,降君一等。君为母三年,臣则期。今司 空以仰厌先帝,俯就大功,臣之从服,不容有过。但礼文残缺,制无正条,窃附情 理,谓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颇会礼意。”清河国郎中令韩 子熙议:

  谨案《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传》曰:“何以大功?先君 余尊之所厌,不敢过大功也。”夫以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理。 顷国王遭太妃忧,议者援引斯条,降王之服。寻究义例,颇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 或为王,或为大夫。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余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然 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议者仍令国臣从服以期,嚣 昧所见,未晓高趣。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 “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传》所以深释 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后期,由君服斩。若由君服 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若依为 君之父母,则出应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 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图也。议者见余尊之厌不得过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 《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服以期。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 达礼之丧矣。

  且从服之体,自有伦贯,虽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细绖,裁逾三时, 臣著疏衰,独涉两岁。案《礼》,天子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长子、祖 父母,其余不服也。唯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 从,而降一等。此三条是从服之通旨,较然之明例。虽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 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愚谓《服 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而 《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 姑。”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 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明从轻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从君,不得包于此 矣。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从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 功,臣从服期。何为不备书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著一事,弥结今日之疑。且 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君亡则已。妻为皇姑,既非待从,虽公子早没, 可得不制服乎?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远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若姑亡必不关公子有否, 闻丧则税,不计日月远近者,则与臣之从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余不服。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谓臣有 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故见厌之 妇,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过从以期。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 轻而重,何关从服之臣。寻理求途,傥或在此。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子熙 诚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 从君之义。如何君至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君第。创巨而反轻, 从义而反重。缘之人情,岂曰是哉?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 申三年之服。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难夺。若臣服从期,宜依 侍中之论;脱君仍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嬴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 靡据,临事多惑。愚谓律无正条,须准傍以定罪;礼阙旧文,宜准类以作宪。礼有 期同缌功,而服如齐疏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 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详诸二途,以取折衷, 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 随君降。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

  尚书李平奏,以谓:“《礼》,臣为君党,妻为夫党,俱为从服, 各降君、 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厌之礼,夺其罔极之心,国臣 厌所不及,当无随降之理。《礼记大传》云‘从轻而重’,郑玄注云‘公子之妻为 其皇姑’。既舅不厌妇,明不厌者,还应服其本服。此则是其例。”诏曰:“《礼》 有从无服而有服,何但从轻而重乎?怿今自以厌,故不得申其过隙,众臣古无疑厌 之论,而有从轻之据,曷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从尚书及景林等议。”寻诏曰: “比决清河国臣为君母服期,以礼事至重,故追而审之。今更无正据,不可背章生 条。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远。礼缘人情,遇厌须变服。可还从前判,既葬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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