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亮之在阳平,属相州刺史、中山王熙起兵讨元叉。时并州刺史城阳王徽亦 遣使诣亮,密同熙谋。熙败,亮诡其使辞,由是徽音获免。二年,诏追前效,重赠 平东将军、济州刺史,拜其子希远奉朝请。
亮从弟远,仪同开府从事中郎。
杜纂,字荣孙,常山九门人也。少以清苦自立。时县令齐罗丧亡,无亲属收痤, 纂以私财殡葬。由是郡县标其门闾,后居父丧尽礼。郡举孝廉,补豫州司士。
稍除积弩将军。领众诣淮,迎降民杨箱等。修立楚镇,招纳山峦李天保等五百 户。从征新野,除骑都尉。又从驾寿春,敕纂缘淮慰劳。豫州刺史田益宗率户归国, 使纂诣广陵安尉初附,赈给田廪。从征新野,及南阳平,以功赐爵井陉男,赏帛五 百匹。数日之中,散之知友。时人称之。又诣赭阳、武阴二郡,课种公田,随供军 费。除南秦州武都太守。正始中,迁汉阳太守,并以清白为名。又随都督杨椿等诣 南秦军前,招慰逆氏。还,除虎贲中郎将,领太仓令。遭母忧去职。久之,除伏波 将军,复为太仓令。寻除宁远将军、阴陵戍主。延昌中,京师俭,敕纂监京仓赈给 民廪。肃宗初,拜征虏将军、清河内史。性俭约,尤爱贫老,至能问民疾苦,对之 泣涕。劝督农桑,亲自检视,勤者赏以物帛,惰者加以罪谴。吊死问生,甚有恩纪。 还,以本将军除东益州刺史。无御边威略,群氏反叛。以失民和征还。迁太府少卿, 除平阳太守、后将军、太中大夫。
正光末,清河入房通等三百人颂纂德政,乞重临郡。诏许之。孝昌中,为葛荣 围逼,纂以郡降荣。荣令纂入信都慰喻,都督李瑾欲斩,刺史元孚德纂,还。出, 又劝荣以水灌城,荣遂以纂为常山太守。至郡未几,荣灭。定州刺史薛昙尚以纂老 旧,令护博陵、钜鹿二郡,纂以疾辞。少时卒于家。
纂所历任,好行小惠,蔬食弊衣,多涉诬矫,而轻财洁己,终无受纳,为百姓 所思,号为良守。永熙中,赠平北将军、殷州刺史。天平四年,重赠本将军、定州 刺史。
裴佗,字元化,河东闻喜人。其先因晋乱避地凉州。苻坚平河西,东归桑梓, 因居解县焉。父景,惠州别驾。
佗容貌魁伟,隤然有器望。少治《春秋杜氏》、《毛诗》、《周易》,并举其 宗致。举秀才,以高第除中书博士,转司徒参军、司空记室、扬州任城王澄开府仓 曹参军。入为尚书仓部郎中,行河东郡事。所在有称绩。还,拜尚书考功郎中、河 东邑中正。世宗亲临朝堂,拜员外散骑常侍,中正如故。转司州治中,以风闻为御 史所弹,寻会赦免。转征虏将军、中散大夫。为赵郡太守,为治有方,威惠甚著, 猾吏奸民莫不改肃。所得俸禄,分恤贫穷。转前将军、东荆州刺史,郡民恋仰,倾 境饯送,至今追思之。寻加平南将军。蛮酋田盘石、田敬宗等部落万余家,恃众阻 险,不宾王命,前后牧守虽屡征讨,未能降款。佗至州,单使宣慰,示以祸福。敬 宗等闻佗宿德,相率归附。于是阖境清晏,寇盗寝息,边民怀之,襁负而至者千余 家。寻加抚军将军,又迁中军将军。在州数载,以疾乞还。永安二年卒。遗令不听 请赠,不受赙襚。诸子皆遵行之。
佗性刚直,不好俗人交游,其投分者必当时名胜。清白任真,不事家产,宅不 过三十步,又无田园。暑不张盖,寒不衣裘,其贞俭若此。六子。
让之,字士礼。武定末,中书侍郎。让之弟诹之,字士正,早有才学。司徒记 室参军。天平末,入于关西。
窦瑗,字世珍,辽西辽阳人。自言本扶风平陵人,汉大将军窦武之曾孙崇为辽 西太守,子孙遂家焉。曾祖堪,暮容氏渔阳太守。祖表,冯文通成周太守,入国。 父冏,举秀才,早卒。普泰初,瑗启以身阶级为父请赠,诏赠征虏将军、平州刺史。
瑗年十七,便荷帙从师。游学十载,始为御史。转奉朝请、兼太常博士,拜大 将军、太原王尔朱荣官,因是为荣所知,遂表留瑗为北道大行台左丞。以军功赐爵 阳洛男,除员外散骑常侍。瑗以拜荣官,赏新昌男。因从荣东讨葛荣,事平,封容 城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后除征虏将军、通直散骑常侍,仍左丞。瑗乞以容城伯 让兄叔珍,诏听以新昌男转授之,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尔朱世隆等立长广王晔为主,南赴洛阳。至东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废之。瑷执 鞭独人禁内,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广陵,愿行尧舜之事。”晔遂禅焉。由是除 征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敷奏侃然,前废帝甚重之。出帝时,为廷尉卿。及释奠 开讲,瑗与散骑常侍温子升、给事黄门侍郎魏季景、通直散骑常侍李业兴,并为摘 句。天平中,除镇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寻除广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称。广宗民 情凶戾,前后累政咸见告讼。惟瑗一人,终始全洁。转中山太守,加征东将军。声 誉甚美,为吏民所怀。及齐献武王班书州郡,诫约牧守令长,称瑗政绩,以为劝厉 焉。后授使持节、本将军、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为齐献武王丞相府右长史。 瑗无军府断割之才,不甚称职。又行晋州事。
既还京师,上表曰: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 臣闻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轨。故元道股肱,可否相济。声 教之闻,于此为证。伏惟陛下应图临宇,握纪承天,克构洪基,会昌宝历,式张琴 瑟,且调宫羽,去甚删泰,革弊迁浇,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画一既歌,万国欢跃。
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返覆之,未 得其门。何者?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大父 母,皆勿论。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 法理如是,足见其直。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 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昔楚康王欲杀令 尹子南,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告焉。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王遂杀子 南,其徒曰:“行乎?”“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曰:“杀父 事仇,吾不忍。”乃缢而死。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 《春秋》讥焉。斯盖门外之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于父, 同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知母将杀理应告父;如其已杀,宜听告官。今母 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 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 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镜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 脱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诚恐 千载之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以臣管见,实所不取。如在 淳风厚俗必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子 得告”之条。父一而已,至情可见。窃惟圣主有作,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 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但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
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 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 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 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 ‘文姜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 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 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 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 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瑗复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