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

志·卷二十三

更新时间:2021-03-03 20:18:11

  左右宗卫,制官如左右卫,各掌以宗人侍卫。加置行参军二人,而无直阁、直 寝、直斋、直后等员。

  左右虞候,各置开府一人,掌斥候伺非。长史已下如左右卫,而无录事参军员, 减行参军一人。

  左右内率、副率,各一人,掌领备身已上禁内侍卫,供奉兵仗。又无功、骑兵、 法等曹及行参军员,余与虞候同。有千牛备身八人,掌执千牛刀;备身左右八人, 掌供奉弓箭;备身二十人,掌宿卫侍从。

  左右监门,各率一人,副率二人,掌诸门禁。长史已下,同内率府,而各有直 长十人。

  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 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 勤劳。又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 大夫,并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德声者,并不理事。六品已下,又有翊军等四十三 号将军,品凡十六等,为散号将军,以加泛授。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 为散官。戎上柱国已下为散实官,军为散号官。诸省及左右卫、武候、领左右监门 府为内官,自馀为外官。

  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凡九等。皇伯叔昆弟、皇 子为亲王。置师、友各二人,文学二人,嗣王则无师友。长史、司马、谘议参军事, 掾属,各一人,主簿二人,录事,功曹,记室,户、仓、兵等曹,骑兵、城局等参 军事,东西閤祭酒,各一人,参军事四人,法、田、水、铠、士等曹行参军各一人, 行参军六人,长兼行参军八人,典签二人。

  上柱国、嗣王、郡王,无主簿、录事参军、东西閤祭酒、长兼行参军等员,而 加参军事为五人,行参军为十二人。柱国又无骑兵参军事、水曹行参军等员,而减 参军事、行参军各一人。上大将军又无谘议参军事,田曹、铠曹行参军员,又减行 参军一人。大将军又无掾属员,又减参军事二人。上开府又无法曹、士曹行参军, 参军事员。开府又无典签员,减行参军二人。上仪同又无功曹、城局参军事员,又 减行参军二人。仪同又无仓曹员,减行参军三人。

  三师、三公,置府佐,与柱国同。若上柱国任三师、三公,唯从上柱国置。王 公已下,三品已上,又并有亲信、帐内,各随品高卑而制员。

  诸王置国官。有令、大农各一人,尉各二人,典卫各八人,常侍各二人,侍郎 各四人,庙长、学官长各一人,食官,厩牧长、丞各一人,典府长、丞各一人,舍 人各四人等员。上柱国、柱国公,减典卫二人,无侍郎员。侯、伯又减典卫二人, 食官、厩牧长各一人。子、男又减尉、典卫、常侍、舍人各一人。上大将军、大将 军公,同柱国、子、男。其侯、伯减公典卫、侍郎、厩牧丞各一人。子、男无令, 无典卫,又减舍人一人。上开府、开府公,同大将军、子、男。其侯、伯又无常侍, 无食官、厩牧丞。子、男又无侍郎、厩牧长。上仪同、仪同公,同开府子、男。其 侯、伯又无尉,无学官长。子、男又无厩长、食官长。二王后,置国官,与诸王同。 郡王与上柱国公同。国公无上开府已上官者,与开府公同。散郡公与仪同侯、伯同。 散县公与仪同子、男同。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并置家令、丞各一人,主簿谒 者、舍人各二人等员。郡主唯减主簿员。

  雍州,置牧。属官有别驾,赞务,州都,郡正,主簿,录事,西曹书佐,金、 户、兵、法、士等曹从事,部郡从事,武猛从事等员。并佐史,合五百二十四人。

  京兆郡,置尹,丞,正,功曹,主簿,金、户、兵、法、士等曹佐等员。并佐 史,合二百四十四人。

  大兴、长安县,置令,丞,正,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曹等 员。并佐史,合一百四十七人。

  上上州,置刺史,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功曹,户、兵等曹参军事,法、 士曹等行参军,行参军,典签,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 部郡从事,仓督,市令、丞等员。并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上中州,减上州吏属 十二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六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二十九人。中中州,减中上 州二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二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三十二人。下中州,减下 上州十五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二人。

  郡,置太守,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县正,功曹,主簿,西曹, 金、户、兵、法、士等曹,市令等员。并佐史,合一百四十六人。上中郡,减上上 郡吏属五人。上下郡,减上中郡四人。中上郡,减上下郡十九人。中中郡,减中上 郡六人。中下郡,减中中郡五人。下上郡,减中下郡十九人。下中郡,减下上郡五 人。下下郡,减下中郡六人。

  县,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功曹,主簿,西曹,金、户、 兵、法、士等曹佐,及市令等员。合九十九人。上中县,减上上县吏属四人。上下 县,减上中县五人。中上县,减上下县十人。中中县,减中上县五人。中下县,减 中中县五人。下上县,减中下县十二人。下中县,减下上县六人。下下县,减下中 县五人。

  州,置总管者,列为上中下三等。总管刺史加使持节。

  镇,置将、副。戍,置主、副。关,置令、丞。其制,官属各立三等之差。

  同州,总监、副监各一人,置二丞。统食货农圃二监、副监。岐州亦置监、副 监。诸冶亦置三等监。各有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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