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亏总,十七。
推经朔术: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岁率而一,为积月,不满为闰衰。朔实乘积月, 满朔日法得一,为积日,不满为朔余。旬周去积日,不尽为日,即所求年天正经朔 日及余。
求上下弦、望:加经朔日七、余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经日及余。又加得望、 下弦及后月朔。就径求望者,加日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余百八 十三大;后月朔加日二十九,余六百五十九。每月加闰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闰衰也。
凡月建子为天正,建丑为地正,建寅为人正。即以人正为正月,统求所起,本 于天正。若建岁历从正月始,气、候、月、星,所值节度,虽有前却,并亦随之。 其前地正为十二月,天正为十一月,并诸气度皆属往年。其日之初,亦从星起,晨 前多少,俱归昨日。若气在夜半之后,量影以后日为正。诸因加者,各以其余减法, 残者为全余。若所因之余满全余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减其全余;即因余少于全 余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尔。凡日不全为余,积以成余者曰秒;度不全 为分,积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麽,不成篾曰幺。其分、余、秒、篾,皆一 为小,二为半,三为大,四为全,加满全者从一。其三分者,一为少,二为太。若 加者,秒篾成法,从分余。分余满法从日度一,日度有所满,则从去之。而日命以 日辰者,满旬周则亦除;命有连分、余、秒、篾者,亦随全而从去。其日度虽满, 而分秒不满者,未可从去,仍依本数。若减者,秒篾不足,减分余一,加法而减之; 分余不足减者,加所从去或前日度乃减之。即其名有总,而日度全及分余共者,须 相加除,当皆连全及分余共加除之。若须相乘,有分余者,母必通全内子,乘讫报 除。或分余相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母相乘为法,其并,满法从一为全,此 即齐同之也。既除为分余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数。已为 秒篾及正有分余,而所不成不复须者,须过半从一,无半弃之。若分余其母不等, 须变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余,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须之子。所有秒篾者,亦 法乘,不满此母,又除而得其数。麽幺亦然。其所除去而有不尽全,则谓之不尽, 亦曰不如。其不成全,全乃为不满分、余、秒、篾,更曰不成。凡以数相减,而有 小及半、太须相加减,同于分余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气度日法,以半及太、大 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须因所除之数随其分余而加减焉。秋分后春分前为盈泛, 春分后秋分前为亏总,须取其数。泛总为名,指用其时,春分为主,亏日分后,盈 日分前。凡所不见,皆放于此。
气日法,四万六千六百四十四。
岁数,千七百三万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准,三百三十八。
约率,九。
气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余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麽法,五。
推气术:
半闰衰乘朔实,又度准乘朔余,加之,如约率而一,所得满气日法为去经朔日, 不满为气余。以去经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恆日定余,乃加夜数之半者,减日一,满 者因前,皆为定日。命日甲子算外,即定冬至日。其余如半气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 下者,为气加子半后也;过以上,先加此数,乃气辰而一,命以辰算外,即气所在 辰。十二辰外,为子初以后余也。又十二乘辰余:
四为小太,亦曰少;五为半步;六为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