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经戒
凡道士存思上法,及修学太一事,皆禁见死尸血秽之物。当以真?硃一铢,散入水中,因以洗目漱口,并洗手足,微咒曰:
三元上道,太一护形。司命公子,五神黄宁。血尸散灭,凶秽沉零,七液缠注,五脏华生。令我仙度,长身利贞。
凡道士受学长生法,不得称死事。称死事者,则生气变动,不居常宅;故炁运入,魂神离弃。是以恶炁游尸陈,其间孔矣。持病将死之渐也。
《真一条检经》云:夫立功德者,不得触禁犯忌,当与身神相和,不可更相克贼。更相克贼,则生灾起祸也。夫消灾散祸,不得用本命行年,如用本命行年,贼害汝身。
◎金书仙志戒
夫学仙之人,勿北向便曲,仰视三光。勿北向理发,解脱衣裳。勿北向唾骂,犯破毁王。破谓岁下辰也,王谓王炁之所在也。勿怒见日月星辰,勿以八节日行威刑,勿以月朔日怒恚,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勿以四月八日杀草伐树,勿以五月五日见血物,勿以六月六日起土,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恶事,勿以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勿以九月九日起床席,勿以十月五日罚责人也,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勿以十二月三日不斋烧香念仙也。诸如此忌,天人大禁,三官告察,以是为重罪矣。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竞,或胎神所憎,三官受恶之时也。是以恶梦交于丹心,妖魅乘其硃阙,精液触犯神真,烦恼流变多禁,莫识其术。子能奉修,则为仙才,不奉天禁,则为伤败。
受法之身,不入产妇之户及不见尸者,谓异处断隔于来往,则乃朝礼无废,不拘日数之限。若家无隔异者,四十五日外,方得朝礼。
《正一法文》下卷云:协道信邪,此为不专,中心怀贰,愚迷犹豫,是为叛道。乖逆师尊,法应夺算。
《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经》云: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见尸及血秽之物。见一尸则一年不得行事,又却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却罚于既往,又进塞于将来。若一年三见尸者,则罚功断事各三年也。若过见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复行太一,以求仙也。
凡修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炁,常熏于巾服之中;七魄九灵馀精,常栖于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学长生不死,不得杂席而寝;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已之炁,履屐之物,常恶土秽之粪,亦不故使杂人犯触,以惊三魂。
凡道士吐纳和炁,存神服霞,修求长生之事,慎不可食五荤之菜,及为酒色之病败也。是故古之神人云:五荤为伐藏之斧斤,酒色为丧身之棺廓。夫能断斧斤之所伤,塞棺廓之死宅者,然后可以陟长生之途径,渐神仙之蹊路乎!
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礼愿,慎不可叩头。叩头者,则倾九天,动千真,神官回覆,泥丸倒悬,天帝号于上府,太一泣于中田。数如此者,则存念无益,三真弃宫,七神漂散,玄宅纳凶,是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古之真人,但心存叩头,运精感而行事,不因颊颡以祈灵也。
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不得有所礼拜。礼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礼愿之时,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
凡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哀哭感则五神号于上府,太一泣于中田,神丧精亡,灵真去身,空尸独立,复何仙冀哉?不得见尸,一年不得行事,却倾一年之功。若一年见三尸者,则三年不得行事,亦却三年之功。见二十四尸,子失道矣。前文太素亦与此大同小异矣。亦不得言称死事,恚怒愿己之死,言满四十,不得为真人,以为弃生之罪,三年身亡灭矣。不得衣五色衣裳,敷华好服则真灵去身,淫邪内发驰心,猖獗潜逸,赤子飞飚,长离玄宫,破形解骸,身死名灭。若衣服,勿杂色兰布之服,可以终日咏诵洞章,奚求不得乘云驾龙,逍遥太极。
◎灵宝戒
《真仙内科》云:玄功之人,常布衣草履,不得荣华之服,犯者失道。祖父母、己父母、同法可拜,不同法不得拜,叔伯以下,不同法亦不得拜,犯者身亡。父母吉会,不得预坐。父母兄弟妻子同契,虽有骨血之亲,皆不得同床而坐,同盘而食。其法不同,皆为尸秽,犯者失道。夫妻不得同室而寝,若邪念在心,长失道矣。自非同盟,不得同室而寝。自非同契,不得同床而坐,同盘而食,同衣而服,犯者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