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刑法部·卷八

更新时间:2021-03-03 16:11:08

  又《天文志》曰:有勾圆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牢中星实则囚多,虚则囚出。

  又曰:王章下廷尉狱,妻子皆系。小女年十二,起号哭曰:"平常狱上夜,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丈必君。"果死。

  又曰:萧育当系,乃欲弃官,按珮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

  《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称制,京师旱,自三月至五月,太后幸洛阳寺,省庶狱举冤。囚徒杜洽不煞人,自诬,被掠羸困,便与见,畏吏,不敢白。吏将去,举头若有言。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遂得申列,即时收令下狱抵罪,尹左迁。行未还宫,澍雨大降。

  又曰:和帝永元六年七月,京师旱。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未还宫而澍雨。

  又曰:马援为郡督邮,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亡命北地,遇赦留。

  《后汉书》曰: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太守尹兴辟为郡门下掾。是时,楚王英谋反,阴天疏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写墅,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弘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续母远至京师,觇候消息。狱事持急,无缘与续相闻,母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但使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吏通传意气,将召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母尝截肉,未尝不方,断葱以寸为度,是以知之。"

  《魏志》曰:太祖征刘备,先遣贾逵至斜谷视形势,道逢水衡载囚数十车。逵以运急,辄载重者一人,皆放其馀。太祖善之。

  《晋书》曰:曹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愍之曰:"卿等不幸至此非所,如何?新岁人情所重,岂欲暂见家耶?"众囚皆泣曰:"若得暂归,死无翰蘙。"摅悉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咸谓不可。摅曰:"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号曰圣君。

  《北史》曰:后魏元丽拜雍州刺史,为政严酷,吏人恶之。其妻崔氏诞一男,丽遂出州狱囚死及徙流案未由台者,一时放免。

  《宋书》曰:王志累迁宣城内史,清谨有恩惠。郡人张倪、吴庆争田,经年不决。志到官,父老相谓曰:"王府君有德政,吾乡里乃有如此争。"倪、庆因相携请罪,所讼地遂成闲田。后为东阳太守,郡狱有重囚十馀。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至,以妇孕。吏人又益叹服之。

  又曰:谢方明为骠骑长史,理南郡。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放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重者二十馀人,纲纪己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咸、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事,或是记籍棺茉,且当今人情簿,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并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其一醉不能归,逮二日反。馀一囚十日不来,五官朱千期请见自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当自反。囚寮翰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率领将送意常逃者。远近叹服焉。

  《北齐书》曰:梁湘东王绎遣世子方诸出镇郢州,颜之推常管记室。值侯景陷郢,之推被执,频欲煞之,赖其行台郎中王则屡护救免,囚送建邺。

  《北史》曰:萧捴入周,为上州刺史,为政以礼让为本。尝至元日,狱中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主者争之,捴曰:"昔王长、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窃怀景行,以之获罪,弥所甘心。"诸囚荷恩,并依限而至。吏人称其惠化。

  《陈书》曰:张种以外戚赐无锡嘉兴县秩。尝於无锡,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囚曝日,遂失之。陈文帝闻之,笑而不责。

  《南史》曰:吉翰迁豫州梁郡诸军,时有死罪囚,典签意欲活之,因翰入閤斋呈事,翰省说语,令且去,明可更呈,典签不敢复入。呼之乃来,取昨所呈事。视讫,谓曰:"卿意当欲宥此囚死命,昨於斋坐,见其事,亦有心活之。但此囚罪重,不可全贷。既欲加恩,卿便当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签,付狱煞之,原此囚生命。

  《唐书》曰:韦仁寿,隋大业末为蜀郡法司书佐,狱无冤囚。其有得罪者,临将就戮,犹西向为仁寿礼佛而死。

  又曰:太宗亲录囚徒,多所原宥。见死罪者,悯之,放归于家,限至来秋即戮。乃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并依期而集。於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释禁,自至朝堂,不劳督领,一无逃散。太宗感其奉法,竟尽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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